八达岭老虎伤人,是管理方还是当事者的责任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2017年12月19日上午,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分别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赵某、赵某某、周某(分别系死者周某某之女、之夫、之父)诉被告北京某野生动物世界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和原告赵某诉被告北京某野生动物世界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两案。14时18分,两案庭审全部结束。法院将择日宣判。 近日发生在去年7月份的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老虎咬人事件重新回到公众的视野,游客违规下车受袭,致一死一伤。事件发生后人们在谴责不守规矩的游客的同时,也在同情动物园那只被处理的老虎的遭遇!甚至有网友调侃“建议让双方家属私下见面调解”。
当事者需要付什么法律责任?
目前双方就整个事件细节和责任认定隔空对质,各执一词,当事人坚称:动物园方需付七成法律责任。
本案中,受害人在当时由于自己的疏忽,应该明知或者应知存在重大危险的情况下,违规下车,导致一死一伤。在主观上具有重大过错,应对其自身的损害应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6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根据该规定,因受害人本身具有重大过错,在认定动物园的责任时,可以予以减轻。
动物园究竟有没有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78条和第81条都对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有详细规定,其中78条饲养动物(俗称家养动物)适用最严格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不管饲养人或管理人是否有过错,都须承担责任,而第81条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适用“过错推定原则”,饲养人或管理人能够证明自己已尽到管理职责,对于动物造成他人的损害没有过错的,可以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