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用地新估价规程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1、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我国农用地估价的范围、引用标准、总则、估价方法、宗地估价方法、基准地价评估方法以及征用价格评估方法。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农用地和其它可开发整理为农用地的后备土地资源的价格评估。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本规程中引用而构成本规程的条文。在本规程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规程的各方应使用下列标准的最新版本。
1)《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全国农业区划委员会,1984年9月);
2)《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8508-2001);3)《农用地分等规程》;
4)《农用地定级规程》。
第一篇总则
3、总则
3.1规程制定的目的
本规程制定的主要目的是为规范农用地估价行为,统一估价程序和方法,保证估价结果客观、公正、科学、合理提供技术规范。
3.2农用地估价基本原则
3.2.1预期收益原则
预期收益原则,是指农用地估价应以估价对象在正常利用条件下的未来客观有效的预期收益为依据。
3.2.2替代原则
替代原则,是指农用地评估应以近邻地区或类似地区的功能相同、条件相似、交易方式一致的农用地交易实例的市场价格为参考,经比较修正后估算出待估农用地价格。
3.2.3报酬递增递减原则判断和确定待估农用地合理有效利用方式应考虑的原则主要有:农用地征用价格是指国家征用集体土地农用地时,按照正常条件确定的征用补偿价格。租金收入及保证金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