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一、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
1、收缴管理处罚规定:
(1)金融机构发现假币而不收缴;
(2)金融机构没有按照规定程序收缴群众持有的假币;
(3)个人发现他人持有大量假币时,应向人民银行和公安机关报告而不报告;
(4)金融机构或个人截留假币,促使假币重新流入市场。
对发生以上行为的金融机构处以1000元到5万元左右的罚款。
2、鉴定管理处罚规定:
(1)金融机构没有按照规定程序鉴定假币;
(2)商业银行不得拒绝受理持有人、金融机构、授权的鉴定机构提出的货币真伪鉴定或再鉴定申请要求。
二、经鉴别是假币的必须予以收缴,收缴程序是:
1. 告诉持币人。凡经鉴别是假币的,根据《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予以收缴。告知假币特征及如何鉴别真伪。
2. 加盖戳记。收缴人应当着持币人的面在假币正反两面加盖人民银行统一标准的“假币”字样戳记(假硬币不盖章,但应另加封保管)。“假币”章戳因金融机构变更需要废止或者启用的,应及时报当地人民银行备案。
3. 开具收缴凭证。收缴人进入新一代,搜索“假币收缴”,进入界面。录入并由主管授权后打印《假币收缴凭证》。由于系统不打印具体时间,需要在《假币收缴凭证》上手写具体时间和监控通道备查。
4. 持币人签名。收缴人应当要求假币持有人在《假币收缴凭证》上签字,如持币拒绝签字,收缴人必须在《假币收缴凭证》上注明,收缴凭证由收缴机构留存不再付给持币人。
5. 告知有关事项。收缴人将《假币收缴凭证》的第二联交持币人,并向持币人告知有关事项:如有异议可以自收缴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假币收缴凭证》直接或通过收缴单位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当地鉴定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办理业务时发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数量较多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公安机关发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应当予以没收,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并登记造册;持有人对公安机关没收的人民币的真伪有异议的,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鉴定。
公安机关应当将没收的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解缴当地中国人民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