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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精神病学鉴定过程是如何进行的精神检查?

司法精神病学鉴定过程是如何进行的精神检查?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司法精神病学鉴定过程是如何进行的精神检查?

司法精神病鉴定过程包括下述过程:阅卷和调查、精神检查、科学诊断和完成鉴定文书。

二、精神检查材料调查和精神检查是司法精神病鉴定的两项基本技术,如果把这两项技术掌握好了,多数鉴定案件就不难取得统一认识,除非有其他因素干扰或者实属案件疑难。

材料调查有技巧问题,但主要在于工作的耐心和细致;

而精神检查技巧不是一朝一夕能够掌握的,需要经过长期的实践磨炼才能熟练起来。

(一)鉴定精神检查的特点长期从事临床工作的精神科医师一旦转换角色从事司法精神病鉴定工作,必须了解鉴定精神检查的特点和规律。鉴定精神检查与临床工作比较,具有下列特点:

1.对象的特殊心理背景:被鉴定对象的心理背景十分复杂,有的是病态的真实反映;有的却怀着不同动机(为逃避罪责、索赔心理等)而故意隐瞒、夸大或伪造精神症状,并抱着试探、对抗及不合作态度。

当遇到某些疑似伪装精神病对象时,鉴定人还要与其展开“心理战”,并冒着遭受攻击的危险。

因此,司法鉴定人在进行精神检查前要对被鉴定对象的心理状况做到心中有数,检查询问注意灵活应变。

2.不同检查环境:鉴定精神检查场合有时在医院,有时选择在法院、看守所、监狱或当事人居住地。

不同检查环境的气氛并不相同,同时也影响鉴定人开展精神检查的方式,例如在看守所进行精神检查时,就难以全面展开精神状态的各项检查内容。

3.检查内容的特殊要求:司法精神病鉴定的最终目的是确定被鉴定人的精神状态与案情行为的关系,凭此作出有关法律能力或因果关系评定的依据。

如果精神检查发现有精神病理症状,还必须进一步与案情行为进行联系,才有意义。

刚开始从事司法精神病鉴定的医师,常忽略对此环节的论证,而是像临床精神科工作的思路一样,仅满足于发现精神病理症状以作为确立精神疾病诊断的依据。

此外,鉴定精神检查不要单方面偏重于精神症状的发掘,同时必须深入了解被鉴定人对有关案情行为的心理过程,两者绝对不能偏废,这也常是很多鉴定失误的关键所在。

(二)鉴定精神检查常见的弊病

1.胸无成竹:事先缺乏准备,检查时提问混乱,东一问西一题,缺乏系统性和条理性,对于重点内容未能做到深入探究,问题似问了很多,但却如“蜻蜓点水”一样,都问得不深不透。

2.提问刻板:按照事先拟好的提纲,刻板地逐个进行提问,不能随着被鉴定人话题变化而灵活转换。

3.缺乏主检:检查提问人人参与,大家按照个人想法发问,显得没有头绪。

4.诱供套问:根据卷宗材料逐个提出问题,边阅边提,或干脆让其阅看卷宗材料后进行核对;当其否认或者暴露新的想法时,不予引导而加以阻止。

(三)鉴定精神检查技巧

1.态度随和:要取得精神检查成功,被鉴定人的合作非常重要。

首先要有合适的检查环境,安静是重要的;特殊环境易引起被鉴定人的敏感和幻想。参加人员不宜太多。录音、录像设备有时会影响被鉴定人的思维暴露程度,甚至变得不合作。

因此如果认为可能明显影响检查效果的则宜避免。

检查时不要采取审问式口气,可先问些开放式问题,务使其心情平静下来,创造宽松气氛,然后再进行深一步交谈。

2.胸有成竹:鉴定人在进行检查前根据案件特点及调查反映,预先列个提纲,逐一列出需进行提问的问题,这是“面”;

另外要考虑对重点问题的了解,此为“点”,并思考重点提问的“切人口”。

“切入口”的选择要考虑到能否使谈话进入“重点区域”,又不致引起被鉴定人的敏感反应。“切入口”选择适当,能启开被鉴定对象的心扉,使说话内容进入广阔领域,获得充分的心理学资料。

3.因势利导:成功的精神检查一定是被鉴定人自然表述的过程,鉴定人的发问只是起到引导效果,而不是屡屡去打断被鉴定人的思路。

而且鉴定人的提问要根据被鉴定人暴露出来的思维内容而灵活地转换话题。

在检查过程中要细心倾听被鉴定人暴露的“话外之音”,一旦发现一定要抓住不放,追问到底。

对于有妄想的对象,例如被鉴定人正在谈及有“受到干扰”或者“不安全感觉”,此时应掌握时机深入了解其实际感受情况,了解得越深刻、越具体越好。

如果发现被鉴定人有伪装精神症状可能,也应该让其充分“表演”,不必急于制止,但应该不断去进行劝导教育。

4.察颜观色:由于被鉴定人的心理过程十分复杂,进行鉴定精神检查过程中,在询问同时必须对被鉴定人的外观表现进行严密、细致的观察,包括其对周围的注意、眼神,对提问的理解及反应,涉及敏感问题时的表情、面色、姿势、动作等表现,尤其是出现伪装症状时的精神及自主神经活动表现。

当被鉴定人出现情绪变化及激动时,不宜继续谈论下去,要转换话题,待其平静下来后,再继续追问原来的问题,这样可以避免谈话僵化,及出现意外后果。

5.全面客观:检查要尽量全面,切忌带着框框,不要仅偏重于发现精神病性症状,也不要片面询问案情发生过程,很多鉴定失误与这方面掌握不当有关。

此外,一旦发现了精神病性症状,要进一步澄清下列问题:

(1)精神病性症状是何时开始的?目前是否还存在?

(2)案情发生时是否存在?要注意,刑事案件及一部分民事案件都是回顾性的,检查时发现的精神病理症状,不能说明案情发生时已经存在。

(3)案情行为与精神病性症状是否有关,这与法律能力评定有关。检查客观,是要求检查的发现符合真实情况,而不是鉴定人的臆断,例如被鉴定人称“听到有人讲我”,不要简单地认为就是幻听,也可能是牵连观念。

还有,当发现某精神病性症状时,千万不要忽视被鉴定人当时所处的心理环境背景。

6.核实印证:由于被鉴定对象心理状态十分复杂,因此在作精神检查的同时也要考虑其所暴露的精神病性症状是否确实可靠,思考如何进一步去核实印证。

因此,检查过程中一方面要求被鉴定人暴露症状要具体充分;

另一方面还要询问其存在过的体验是否有别人证明或对某人讲起过(具体姓名、联系方式)或有书面记录。

(四)对不合作对象的精神检查鉴定中经常会遇到被鉴定人不合作,表现为不言不语,此时要想到几种可能:

1.怀有恐惧、紧张情绪。此时通过和蔼态度和言语安抚可以缓解此种情绪。

2.对环境不适应。如突然暴露在寒冷环境,而身着单薄、此时改善衣着状况有助于取得合作;有时处于特殊环境,感到不知所措。

3.正常的或病理的敌对态度。如认为自己无罪,不愿接受审问,或认为无精神病,不愿接受精神科检查。

4.有意伪装。

5.属于精神病态的缄默、违拗。

因此,遇到被鉴定人不合作的场合,首先要冷静分析原因,注意改善环境及言语安慰,曾有一名精神分裂症患者,以前两次精神检查都表现为不言不语,第三次检查在较宽松的环境进行,相当合作,暴露了许多精神病性症状。

当鉴定人询及此前不合作原因,答:“我不是犯人(否认犯罪),不应该在法院审讯我;又不是精神病人(无自知力),为什么要我到医院去。”

对不合作对象进行检查时,鉴定人的耐心和诚恳十分重要,经验证明,很多较有敌意或有意伪装者,通过鉴定人“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耐心态度,被鉴定人会逐渐出现表情变化,此时坚持“攻心”,最终会取得良好效果,使防范的心理屏障瓦解。

鉴别不合作的正常或病态心理时,除了不断变换提问内容之外,细心观察被鉴定人十分重要。观察其有无不自然姿势;对周围人物的反应如何;其双目是睁开的,还是闭着的;睁开的是否能长久凝视;闭着的能否随着敏感提问表现出关注;是否有对鉴定人的目光回避表现,此种现象常见于伪装者。

有一例精神病伪装案例,被鉴定人在被关押的8个月期间,始终不讲话,生活需人代理,但在接受每次精神检查时,都首先目光四射,然后就沉默不语,这种异常表现显然与精神病患者不同,因此,鉴定人一开始就怀疑伪装,最终案犯供认了伪装的全过程。遇到被检查者不合作时,还可以采用的方法包括:

(1)动员书写材料。

(2)掌握其在何种场合、对何人肯进行交谈,鉴定人交待其人以精神检查内容,然后进行录音、录像。

(3)利用电针刺激,有时能起到明显效果,但不宜提倡。

(4)必要时进行麻醉分析,结果可作为参考。

(五)精神检查发现的论证和描述

1.如何判断被鉴定人暴露精神病理症状的真实性在司法精神鉴定中,伪装和夸大精神病理症状的案例并不少见,因此,鉴定后无一例外地都要对精神病理症状的真实性进行客观论证分析。

一般来说,下列情况属于真实:

(1)症状的暴露过程比较自然,而且病理体验叙述具体(如起始日期、过程中的持续或消失等),并可发现相应的其他障碍。

(2)能提供可证明其异常体验的证人。

(3)与调查证人的供词基本符合。

(4)有书证材料。下列情况应怀疑可能存在疑问:

(1)症状的暴露较为唐突,主动陈述。

(2)症状表现过分,不符合精神疾病规律,例如有的案例为了“表演”有思维障碍,对于鉴定人的所提问题都作非常不切题的回答,问其姓名、年龄等,都回答毫不相干的语言内容,这显然与一般精神病患者的特征不同。

(3)精神病理症状单一,所表现的形式和内容都环绕作案事实,不伴有其他相应的精神症状。

(4)与调查证人的证词不符。例如“暴露”有妄想、幻觉的患者,在长期与人相处中却毫无异常反应表现出来。

(5)暴露精神病理症状同时,不愿提供证人姓名。

(6)对外界环境的敏感性。真正的精神病人在暴露精神病理症状过程中或显得专心致志,或需鉴定人员不断引导,对鉴定人的态度并不在意和关注。

(7)注视目光。在检查过程中,始终的目光回避并不多见于真正的精神病人。

2.精神检查发现与调查反映的符合情况一般来说,精神检查发现应与调查反映基本符合,如果两者不一致,可能属于下列情况:

(1)调查材料无异常反映,却发现被鉴定人有精神病理现象。

①被调查人可能与被鉴定人接触不多,只观察到表面现象;也有很多被调查人缺乏精神卫生知识,即使有异常现象发现,也不以为然。

②被调查人存在顾虑,不愿反映真实发现。

③被调查人故意隐瞒真相。

④被调查人时隔较久,回忆不真实。

⑤精神病理症状是在案后发展起来的。

⑥被鉴定人的伪装。

(2)调查材料有精神异常反映,而精神检查时却发现不出被鉴定人有精神病理现象

①被鉴定人暴露不佳,这种情况多见于精神病人。

②鉴定人精神检查方法和技巧上存在问题。如过分偏重于作案行为的了解,检查方法简单及粗糙。

③被调查人不真实反映,尤其是刑事案件的被鉴定人家属出于“保护”动机,夸大或捏造精神异常现象。

④调查反映及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