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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仲裁机构的涉外仲裁程序

涉外仲裁机构的涉外仲裁程序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涉外仲裁机构的涉外仲裁程序

1、申请人提出仲裁申请

2、被申请人应按仲裁规则规定的时间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明文件

3、对当事人提交的各种文书和证明材料,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应的译本。

4、当事人可以委托仲裁代理人办理有关的仲裁事项等。

5、仲裁委员会组织调解、调解不成的,作出仲裁决定

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涉外仲裁时,仲裁庭可以由3名仲裁员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委员会应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各自在仲裁委员会名册中选定一名仲裁员或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未按照仲裁规则选定或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的,则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被申请人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20天内未能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由第三名仲裁员担任首席仲裁员。

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中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作独任仲裁员,成立仲裁庭,单独审理案件,但在被申请人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20天内未能就独任仲裁员的人选达成一致意见的,则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审理案件时,仲裁裁决依全体仲裁员或多数仲裁员的意见决定,少数仲裁员的意见可以作成记录附卷。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仲裁裁决依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庭在其作出的仲裁裁决中,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裁决的日期和地点。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以及按照双方当事人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裁决的,可以不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除非仲裁裁决依首席仲裁员意见或独任仲裁员意见作出,仲裁裁决应由多数仲裁员署名。持有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在裁决书上署名,也可以不署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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