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修改了几次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一、
1、1950年4月13日施行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1980年9月10日施行现行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并推翻1950年《婚姻法》。
3、2001年4月28日根据《婚姻法》(修正案通过)。
二、
1、第一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指的“家庭暴力”,就是指原车主以施暴、捆缚、迫害、强制限定人身自由或是别的方式,给其家庭成员的人体、精气神等层面导致一定损害不良影响的个人行为。延续性、习惯性的家庭暴力,组成凌虐。
2、第二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要求的“有直系亲属者与别人同居生活”的情况,就是指有直系亲属者与婚外情异性朋友,不因夫妇委托人,不断、平稳地相互定居。
3、第三条被告方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根据提出诉讼的,人民检察院未予审理;早已审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4、第四条双方依据婚姻法第八条要求补办登记结婚的,夫妻关系的法律效力从彼此均合乎婚姻法所要求的完婚的本质要素时算起。
5、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要求申请办理登记结婚而夫妇委托人相互衣食住行的男人女人,提起诉讼到人民检察院规定离异的,理应有所差异。
三、
1、第一条此方法是家庭婚姻的准则。
2、第二条推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人人平等的婚姻制度,维护女性、少年儿童和老年人的合法权利。
3、第三条禁止帮办、买卖婚姻和别的干预婚姻自由的个人行为。禁止借婚姻生活索要财产,禁止重婚。禁止有直系亲属者与别人同居生活。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凌虐和丢弃。
4、第四条夫妇理应相互之间忠诚,相互之间重视;家庭成员间理应敬老爱幼,互帮互助,维护保养公平、和谐、文明行为的家庭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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