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章管理办法-印章管理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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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行政印章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华北水利水电大学行政印章包括学校印章和校内印章。
学校印章是指“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印章(以下称简红印)、“华北水利水电大学”钢印(以下简称钢印)、学校法定代表人印章及学校各类专用印章。
校内印章是指学校行政系统各二级单位(部、处、室、中心、学院及研究机构)及下属科室印章。
第二章行政印章的刻制、启用及销毁
第三条学校印章由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刻制。
第四条学校处级部门行政印章由校长办公室根据学校机构成立或者更名的有关文件统一办理刻制手续。因工作需要确需刻制行政业务专用章及科室印章的,由各处级部门通过学校办公信息管理平台提出申请,经学校分管领导审批后,由校长办公室登记并出具介绍信,方可刻制。
第五条处级部门行政印章及各类行政业务专用章刻制完成后,由校长办公室登记、备案、发文后正式启用。科室行政印章刻制完成后到校长办公室登记备案后方可使用。
第六条学校所属的无职级科研机构的印章,应当由其所挂靠学院或者部门通过学校办公信息管理平台提出申请,经学校科技处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到校长办公室办理刻制手续。刻制完成后到校长办公室登记备案后方可使用。
第七条校内印章因使用磨损、变形、损坏需要更新的,所属处级部门应当提出刻.章申请,到学校校长办公室办理“申请刻制印章介绍信”,持介绍信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单位刻制印章。
第八条因单位撤销、名称改变或者换用新印章的,启用印章部门应当及时交回原印章,由学校统一封存或者销毁。科室印章由所属处级部门负责封存或者销毁工作。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私自保留废旧印章。
第三章行政印章的管理
第九条学校印章由校长办公室负责管理。
各处级部门行政负责人负责本部门行政印章的使用管理工作,定期检查印章管理和使用情况,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各无职级科研机构印章由其所挂靠学院或者部门负责管理。
第十条使用学校行政印章应当严格把关,保证每次用印的正确性和必要性。各二级部门应当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印章管理办法及使用程序,用印时应当严格履行审批制度,实施用印登记管理制度,对用印事由、用印单位、批准人、经办人、用印日期等进行详细登记备查。
第十一条所有印章均应当指定专人管理,非专管人员不得随意动用印章。用印均需有批准权的领导审批,审批人不得管理印章,印章管理人员不得擅自用印。
第十二条印章管理人员应当妥善保管印章,不能随意乱放,不得借用,原则上不能携带出单位以外使用,确保印章安全。印章遗失的,应当及时报告校长办公室。
第十三条未经处级部门负责人批准,印章管理人员不得擅自将印章委托他人代管,确因故不在工作岗位时,由部门负责人指定人员代管,并办好交接手续。印章管理人员有工作变动的,应当及时上交印章,部门负责人重新确定印章管理人员,做好交接手续。
第十四条校内印章原则上只限在校内使用,不得用作合同、协议、担保等事宜,否则无效。对违反印章管理办法而给学校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部门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用印时应当检查印章与落款名称是否一致,保证落款与印章相同;印章应当加盖在发文日期中间偏上位置,骑年盖月,上不压正文,端正、清晰。
第十六条不得在空白凭证或者空白纸张上签章。
第四章行政印章的使用程序及范围
第十七条学校各部门办理业务需要加盖学校印章的,应当填写“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印章盖发申请单”(下称用印单),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学校印章不对个人使用。教职工和学生个人确需用印的,应当由其所在部门或者业务所属部门委派专人,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学校红印主要适用于学校行政文件、各种奖励证书、学生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向上级机关及校外有关单位、部门报送的各种材料、报表等,以学校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书、协议书,基层单位对外签订的合同书、协议书,各类介绍信的开具,及其他需加盖学校行政印章的材料。
(一)学校行政文件由校长办公室根据公文签发用印。
(二)各处级部门向上级及校外相关部门报送计划任务书、统计报表、审查表、申报表等各种文档材料(报表),需要加盖学校印章的,由经办人填写用印单,主办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报分管校领导签字批准后,到校长办公室登记用印。
(三)各类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学历证明用印,由经办人填写用印单,学校学生工作处或者研究生处、继续教育学院、电大办负责人审核签字,并提供具体名单,报分管校领导签字批准后,到校长办公室登记用印。
(四)各类学位证书、学位证明书用印,由经办人填写用印单,学校教务处或者研究生处、继续教育学院、电大办负责人审核签字,并提供具体名单,报分管校领导签字批准后,到校长办公室登记用印。
(五)招生录取通知书用印,由经办人填写用印单,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人审核签字,并提供具体名单,报分管校领导签字批准后,到校长办公室登记用印。
(六)以学校名义签署的一般合同书、协议书等,需要加盖学校印章的,由经办人填写用印单,承办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报分管校领导签字批准后,到校长办公室登记用印。对以学校名义签署的重大合同书、协议书等,除履行上述手续及合同管理规定外,还需校长审批。
(七)使用学校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学校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由经办人填写用印单,主办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报分管校领导签字批准后,到校长办公室登记用印。
(八)以学校名义颁发的各类奖状、荣誉证书,由经办人填写用印单,主办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报分管校领导签字批准后,到校长办公室登记用印。
(九)申报省级及以上各类科研项目、科技成果鉴定、科技成果报奖等用印,由学校科技处负责人审核签字,报分管校领导签字批准后,到校长办公室登记用印。
(十)考察、访问、出国留学(因公、因私)、旅游人员的’相关材料,由经办人填写用印单,学校外事办公室或者人事处负责人审核签字,报分管校领导签字批准后,到校长办公室登记用印。
(十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使用学校印章的,由相关部门填写用印单,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提供相应资料,校长办公室审核后用印:
1.以学校名义正式发文的荣誉证书、聘任证书用印,以文件为准;
2.以学校名义对外联系工作、生产实习、证明身份的介绍信,由经办人填写用印单,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到校长办公室办理学校介绍信及用印;
3.教师工作证、教职工收入证明、职称评审材料及专业技术职务聘书补办等,由学校人事处负责人审核签字,并提供具体名单;
4.具有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学籍的各类学生的学生证用印,由学校学生工作处或者研究生处、继续教育学院负责人审核签名,并提供学生名册;
5.学生毕业生登记表、继续教育毕业生资格审查表用印,分别由学校学生工作处、研究生处、继续教育学院负责人审核签字,并提供具体名单;
6.申报省级以下各类科研项目、科技成果鉴定、科技成果报奖等用印,由学校科技处负责人审核签字;
7.档案馆查阅出具的已毕业学生的学籍、学历、成绩等证明材料,由学校档案馆负责人审核签字。
第二十条学校钢印主要适用于教师工作证、职称证件、各级各类(包括全日制、继续教育、电大办)学生的学生证、毕业证、学位证、结业证、肄业证等证件原件的照片压印。
使用学校钢印,由各部门统一造册,填写用印申请单,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报分管校领导签字批准后,到校长办公室登记用印。
学校钢印应当与学校红印同时使用,不得独立使用。
第二十一条学校法定代表人印章主要适用于各类学生毕业证、各类聘书、学校重大合同及协议、报表、授权委托书等。
使用学校法定代表人印章,由相关部门填写用印单,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分管校领导签字同意后,到校长办公室用印。重大合同及协议使用学校法定代表人印章,应当经过校长签字同意后方可用印。
第二十二条其他事项需要使用校行政印章的,参照以上程序办理。非日常性事务使用校行政印章印,均需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校领导签字同意。
第五章专用印章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三条学校专用印章是学校及有关部门履行专项业务而使用的印章,主要有“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学术委员会”、“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教师职务中级评审委员会”、“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学籍管理专用章”、“华北水利水电大学科研及技术服务合同专用章”、“华北水利水电大学科研管理专用章”、“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招生专用章”、“华北水利水电大学财务专用章”等。
第二十四条专用印章只用于印章上刊明的使用范围。学校授权相关职能部门分别负责管理使用相应专用印章。
第二十五条各相关部门应当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专用印章的管理办法和使用程序,并严格遵照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