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以下案例和《合同法》、《担保法》、《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回答问题。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第一个问题:1.甲乙合同中约定2年应付利息由乙预先在借款本金中一次扣除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如果事先扣去利息,那么甲的借款金额为5W减去乙扣除的利息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0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二个问题:合同中未对保证范围作出约定,丙承担的保证责任范围应该是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个问题:A有权拒绝乙的请求。《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这是对普通合伙企业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法律没有规定,但是可以参考这条。
第四个问题:丙的拒绝时符合法律规定的,《担保法》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