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邢台市信都区姐弟三人同时溺亡,谁之过?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河北刑台市信都区姐弟三人同时溺亡,谁之过?”
我还是认为,主要责任是父母或者监护人教育无方,管教不严。
这次事件还有一个成年人溺亡,令我惊讶!
这次事件经过:8月17日中午,河北刑台市信都区三姐弟在一个河道溺亡,大姐19岁,在职教中心求学,二妹15岁中学,三弟九岁小学,父亲长年在北京打工。
我相信很多不准下河洗澡或者不准在河边打闹嘻戏的规章制度大家都看了不少,但溺亡这种事基本都发生在户外、校外,学校可能很难监督,那么,我认为,家庭教育尤为重要,太痛心了,每年发生这么多溺亡事故,很多还是一家的。
根据我的经验和体会:家长或者监护人非常重要,除了口头严要求,重惩罚外,还有一些措施可以采用,先说说我老家四川的一些邻居,我老家上学天天经过一条河,一天走四次,河宽二十米,深三到五米,河上桥只有一米宽,不能过车,单车都不能骑。乡间小道,只能走路。桥二边没有栏杆,桥离水很近,掉下去不会游泳会淹死。
但我那里十年都没淹死一个。我那里家长定的规矩就是,不准在桥上打闹、玩耍,不准在河边游玩,不准下河洗澡。万一做了这些事,挨打,回家不准吃饭,一学期一分钱都不给,不管是学校要交的钱,还是学习用品钱,还是零花钱,一分都拿不到,还要求互相揭发,这些规矩是家长订的,我说的是小学、初中读走读。
这些规矩最开始是一个家长定的,后来在附近传开了,结果,十年都没有溺水死亡的事,那怕有的孩子家长出门打工去了,都没有发生这种事。
所以说,家长可以采用这些办法,全国推广,另外,有小孩万一掉在河里,家长一定告诫小孩,不要去拉,去救,要大声呼救,找大人想办法,打110。
我感觉,做到这些,溺亡事故应该少很多。
综上所述:发生溺亡事故,我认为家长、监护人责任最大。
【事件回顾】8月17日中午,在路家庄村旁湍流的河道内,河北邢台市信都区姐弟三人同时溺亡。姐弟三人不是路家庄人,而是来自附近西黄村镇的西河口村。大姐19岁,在邢台县职教中心求学,二妹15岁,在马河中学上学,三弟9岁,在皇台底上学。其父亲霍凤军常年在北京打工。
溺亡事故发生后,有村民议论疫情期间路家庄庙会照常进行的必要性,如果取消,就不会发生这样的悲剧;有的村民认为村里没有提前通过大喇叭提醒孩子不要到河川附近玩耍,也没有树立警醒标牌;还有的村民把责任归咎于河道内没有修建护村坝,等等。
每年夏季来临,全国各地中小学校都会对学生进行防溺水教育,并与家长和学生签订《教育部防溺水致全国学生家长一封信》,以此让家长了解预防溺水的相关要求,一起承担监护责任,确保孩子假期和夏季安全。当地政府和学校还会在主要河道竖立警示标志牌,安排人员巡河巡坝。
那么,为什么溺水事故这样的悲剧还会频频发生呢?河北邢台市信都区姐弟三人同时溺亡,谁之过呢?柳乡人认为一个主要原因就是部分家长心存侥幸,对孩子防溺水安全认识不足,麻痹大意,警惕性不高。家长应负主要责任。
让我们再重温一下教育部学生防溺水‘‘六不准’’内容要求:1、不私自下水游泳;2、不擅自与他人结伴游泳;3、不在无家长或教师带领的情况下游泳;4、不到无安全设施、无救援人员的水域游泳;5、不到不熟悉的水域游泳;6、不熟悉水性的学生不擅自下水施救。从溺亡事件中我们可以看出,3姐弟防溺水‘‘六不准’’没有一条做到。
其父亲霍凤军常年在北京打工。正因为家长防溺水意识淡薄,对孩子缺乏监管和教育才酿成悲剧。一些家长平时对孩子的安全不管不问,一旦出现事故,总是习惯于把责任推给别人。没有了孩子,这样的争论有意义吗?
《防溺水致全国学生家长一封信》要求家长对孩子做到‘‘四知道’’:即知去向、知同伴、知归时、知内容。如果家长按照要求去做,这样的悲剧怎会发生?3个孩子,一生心血,丧子之痛需要用他们一生的时间去疗伤、去愈合。这是多大的伤痛啊!
小结:暑假即将结束,秋季即将开学,希望每一名家长警钟长鸣,增强防溺水意识,不论工作再忙,事情再多,也要关注孩子的生命安全。住家附近有水的地方,更要提高警惕。学校也要进一步加大对学生防溺水的宣传和教育力度,防微杜渐。
河北邢台市信都区姐弟三人同时溺亡,你认为是谁之过?柳乡人欢迎大家讨论和留评。
河北邢台市信都区姐弟三人同时溺亡,谁之过?
回答这个问题很是让人伤心,但是教训不能不让人警醒。对待姐弟三人同时溺亡,人们不仅要问:谁之过?
恨天不公,有些伤天;恨地不平,地也有冤。那么在天地人三者中,就只有人了,其实,很多事情都是人做的。
从姐弟三人来说,年龄上来看,大的孩子19岁了,第二个15岁,最小的9岁,对危险性的认识应该有。什么地方安全,什么地方危险。三人都是受过教育的、还在读书的学生,不应该在陌生地、特别是不熟悉的水域接触水,更不能下水。应该远离水域才对。按道理说这一点常识性的东西都是懂的。
从家长的疏于监管来说,对自家孩子太信任了,没有认识到村内外环境有些地方能去,有些地方不能去,缺乏一个事先交代,没有给孩子足够的认识,如果在孩子出门前,要去哪里过问一下,或是出门干啥做个了解,作为家长的,就应该知道那地方是可以去还是不可以去,有啥危险,就可以做出一个警示。但是很明显,这家长对孩子去的地方没有交代,也没有估计到危险性,才酿出这样的悲剧。
从孩子出事的地方看,属于普通河沟,对河道里的水深,水流缓急程度,是否可以游泳、垂钓等都没有做出明显标识,但是这一情况在农村又普遍存在着,对那里的环境唯有本村人熟悉,外来人员是不知道的,但是问题出来了,作为村里管理河道这一块,如果没有明确标识,就要有相应的责任,不能说:“我的河道我知道,不管别人下河不小河”。
所以说,这个悲剧的发生,孩子,孩子的家长,出事地所在村河道管理三方都有责任。
死者已矣,愿那一方没有危险,一路走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