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国元的赤峰市原市长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1956年7月出生于内蒙古新巴尔虎左旗。
1974年8月参加工作。
1976年12月入党。中央党校函授经济管理专业毕业,大学文化,会计师。
1974年8月-1979年7月黑龙江省额尔古纳右旗上库力农场农四队技术员、副队长、队长
1979年7月-1982年3月 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右旗上库力农场农四队队长
1982年3月-1984年8月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盟统计处科员
1984年8月-1986年8月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盟党校干训班学员
1986年8月-1988年11月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盟统计处城调队队长、办公室主任
1988年11月-1992年2月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盟统计处副处长1992年2月-1993年11月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盟统计局局长(1989年9月-1992年7月在中央党校函授学院经济管理专业学习)
1993年11月-1995年6月 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委副书记、市长
1995年6月-2000年3月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盟盟委委员、组织部部长
2000年3月-2005年1月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委副书记(2002年9月-2003年1月在中央党校进修部进修二班学习)
2005年1月-2005年4月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委副书记、赤峰市人民政府代市长
2005年4月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委副书记、赤峰市人民政府市长。
2007年12月27日被内蒙古自治区纪委“双规”。
2008年2月 因涉嫌严重违法违纪问题,1日被赤峰市人大依法罢免市长职务。
2009年1月23日,中共内蒙古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内蒙古自治区监察厅宣布开除其党籍和公职,并对其涉嫌犯罪问题及有关其他案件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徐国元
徐国元政治上颓废、思想上堕落、经济上贪婪,存在收受巨额贿赂等严重违法违纪问题。2008年2月,自治区党委免去了徐国元赤峰市委副书记、常委、委员职务。2008年3月,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依法罢免了徐国元赤峰市市长职务。2009年1月,自治区党委常委会依据自治区纪委提出的处理意见,经中央纪委研究并报中央批准,给予徐国元开除党籍的处分;同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给予徐国元行政开除处分;对其涉嫌犯罪问题及有关案件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徐国元贪婪成性,疯狂敛财,索贿受贿及违纪金额巨大,严重损害了党员领导干部的形象;徐国元利用干部任免、人事调动,谋取利益,收受贿赂,助长了选人用人的不正之风,严重败坏了党的声誉;徐国元间接或直接插手土地出让、矿产资源开采、房地产开发、规划变更、工程承包等,大搞官商勾结、权钱交易,严重扰乱了当地的经济秩序;徐国元把商品交换原则引入政府行政管理和党内政治生活,大肆收受礼金,导致公款送礼成风,腐蚀了干部队伍,严重污染了社会风气。
2002年以来,徐国元单独或伙同妻子李敏杰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395万元、美元30万元、欧元2万元、评估价为382.95万元的别墅一套和购买价为30.3万元的贵重物品4件,收受贿赂共折合人民币1048.25万元。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直接或通过其妻子收受他人礼金和贵重物品折合人民币361.39万元。另据徐国元夫妇交代并书面表示:2002年至2007年收受其他人员给予的人民币1337.14万元、美元43万元和估价为172.3万元的153件贵重物品愿意主动上交组织。
赤峰市是个经济欠发达地区,全市12个旗县区中有9个是国家级和自治区级贫困旗县。从2002年初到2007年末的6年间,徐国元违法违纪所得就高达3200余万元,平均每年敛财533.3万元,平均每月敛财44.42万元,平均每天敛财1.48万元。敛钱数额由几千、几万到几十万,甚至百万元,还有贵重物品和房产。在查扣的款物中,有多种外币和金、银、玉、翠、象牙、鸡血石、古董字画等贵重物品,还有价值380余万元的豪华别墅。只要有人送,他什么都敢要。尤其在任赤峰市市长的3年间,徐国元通过各种途径敛财高达2000多万元。 神灵不灵
其一,神灵不灵。徐国元堕落后,试图依靠神灵“保佑”获得心理上的“安慰”。他家中常年供奉“神龛”,烧香拜佛,每次收到钱款,都要在“神龛”下面放一段时间,以求保佑。他家隐匿赃物的箱包也极有“讲究”,四角各摆放一捆钞票,中间放置“金佛”或“菩萨”,以求“四平八稳”。然而,这一切都是徒劳的,因为神灵不可靠,人民最重要。谁爱人民,人民就会爱戴他,谁负罪了人民,谁就没有好下场。
交友不慎
其二,交友不慎。徐国元落马后反思:“觉得过年送礼品礼金是正常的人情往来和社会交往。时间久了,对这类交往失掉了警觉,失掉了原则,变得很麻木,对一些有明显个人目的的人失去了判别,收受的财物数额比较大,很多超过了人情交往的范围……同一些情趣相投、爱好相近的企业老板交往过密,错把老板当作朋友,接受了他们的大额财物……没有看到他们与我交往的真正目的……”真可谓“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官员一旦在交友上不慎重、不严格,就很难清正廉洁,就有可能走向腐败堕落。
“内助”不廉
其三,“内助”不廉。当地人称,徐国元在仕途上发迹,其妻李敏杰在私下里发财。凡有人到徐国元家送钱送物,不管徐国元在不在家,她都照收不误,甚至许多人她根本不认识,所送钱物也都欣然收下。以至她在交代材料中用“大高个”等形容送钱的人。徐国元则每收到一笔钱都如数交到李敏杰手里,李便以她或儿子的名字开户存储、或拿出去投资。难怪原海南省东方市委书记戚火贵临刑前惋惜地说:“我如果有一个好老婆的话,如果她及时提醒我,我就不会落到今天这个地步。” 受到指控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原市委副书记、市长徐国元巨额受贿案2009年6月19日进入审判程序,包头市人民检察院就此案向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徐妻李敏杰因涉嫌共同受贿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并受到指控。
免去职务
2008年2月,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免去了徐国元赤峰市委副书记、常委、委员职务。3月,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依法罢免了徐国元赤峰市市长职务。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侦查查明,2001年至2007年,徐国元利用担任中共赤峰市委副书记、市长的职务便利,伙同其妻李敏杰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赤峰市添柱工程建筑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卢凤海、赤峰市特虎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刘振新、赤峰市松山区委书记王玉良、大连新型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赤峰市金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孙才科等人钱物,合计人民币427万元,美元54万元,欧元1万元,价值人民币380多万元的别墅一套,价值人民币9万多元的贵重物品两件。侦查机关还查明,徐国元的妻子李敏杰明知徐收受的部分财务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依然按照徐的授意,将犯罪所得或转移存放,或投资入股,或编造虚假理由与他人进行串通,积极进行掩饰、隐瞒活动。2009年5月,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徐国元案交由包头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据了解,徐国元归案前,有人民币1180万余元、美元27万余元、欧元2.2万元、加元2万元、英镑1380元、日元1万元、港币10万余元、泰币2000铢的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本人不能说明来源合法,其行为构成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据了解,徐国元案件所涉及的部分行贿犯罪嫌疑人卢凤海、王玉良、刘振新等人也已先后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一审被判死缓
内蒙古赤峰原市长徐国元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其妻子李敏杰受贿、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上午10点在包头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徐国元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妻执行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接受贿赂
2002年至2007年间,被告人徐国元利用担任赤峰市市委副书记、市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者伙同其妻子被告人李敏杰共同收受赤峰市添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卢凤海、赤峰市特虎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刘振新等11个单位和个人财物。其中,被告人徐国元单独收受他人财物人民币4100000元、美元540000元、欧元10000元、价值人民币3829500元的别墅一套、价值人民币93000元的贵重物品两件,共计折合人民币12411700元;被告人徐国元伙同被告人李敏杰共同收受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170000元。
徐国元听判
来源合法性
被告人徐国元归案前,其家庭有价值人民币11819076.58元、美元271490.17元、欧元22000元、加元20000元、英镑1380元、日元10000元、港币105740元、泰币2000铢共计折合人民币14106299.94元的财产,被告人徐国元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
被告人李敏杰明知徐国元收受王凡所送人民币100万元、刘振新所送人民币200万元、孙才科所送大连别墅一套及美元30万元系犯罪所得,2006年下半年在得知徐国元收受孙才科所送大连别墅的事情被举报后,为掩盖徐国元的上述犯罪事实,在徐国元的授意下,将徐国元收受的上述贿赂款物或转移存放,或投资入股,或编造虚假理与他人进行串通。
中级法院认为
包头市中级法院认为,被告人徐国元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赤峰市市委副书记、市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者伙同李敏杰接受他人请托,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2581700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且在2006年6月纪检监察机关开始对其收受孙才科所送别墅一事进行初核后,仍大肆收受他人款物,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徐国元无视党纪国法,利用职权大搞权钱交易,其行为严重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败坏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声誉,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依法应予严惩;被告人徐国元归案前,其家庭尚有折合人民币共计14106299.94元的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本人不能说明来源合法,其行为已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告人李敏杰伙同徐国元接受他人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170000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李敏杰明知徐国元收受的部分款物系犯罪所得,为掩盖徐国元的犯罪事实,在徐国元的授意下,积极进行或转移存放、或投资入股、或编造虚假理由与他人进行串通等一系列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情节严重。被告人徐国元、李敏杰犯有数罪,依法应对其数罪并罚。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国元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告人李敏杰犯受贿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认定在共同受贿犯罪中,被告人徐国元系主犯、被告人李敏杰系从犯,及被告人徐国元、李敏杰归案后,主动供述了除收受孙才科别墅以外的纪检部门没有掌握的其他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均予以支持。被告人徐国元、李敏杰在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的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纪检监察机关退缴全部赃款赃物,表明其具有积极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徐国元、李敏杰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期间认罪态度好,能够如实、完整、稳定地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敏杰在徐国元的授意下,实施了掩饰、隐瞒徐国元部分犯罪事实的行为,可酌定从轻处罚。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李敏杰能够通过其家属主动向本院缴纳罚没款项,表明其具有真诚的悔罪表现,可酌定从轻处罚。
犯罪的事实
根据被告人徐国元、李敏杰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综合全案案情以及二被告人具有的上述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虽然被告人徐国元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对其判处死刑,但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依法对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对被告人李敏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依法对其宣告适用缓刑。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以被告人徐国元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被告人李敏杰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罚金人民币10万元;对被告人徐国元受贿所得、其他非法所得及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财产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