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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过限的构成

实行过限的构成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实行过限的构成

基本行为是实行犯与其他共犯共同谋议实施的一种共同犯罪行为,确切地说,是实行犯实施的属于共同故意范围内的符合犯罪基本构成要件的行为。第一、须存在共犯关系,这是构成实行犯的前提。所谓共犯关系,是指数行为人在共同实施犯罪的过程中,针对特定犯罪事实所结成的一种互相利用、互相配合、互相补充的关系。在单个人犯罪的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只有符合刑法分则的具体犯罪构成时才成立犯罪,即根本没有组织犯、教唆犯和帮助犯存在的可能。因此实行犯是相对于组织犯、教唆犯和帮助犯而言的,若不存在共犯关系,再称实行者为实行犯显然没有意义。此处须注意两个问题:a)当两个以上者的行为符合同时犯、先后犯、间接正犯、连累犯的构成时,并不存在共犯关系,因为这些犯罪形态与共同犯罪形似却质异。b)当两个以上者实施的无重合性质的犯罪时,也不存在共犯关系,因为本文采部分犯罪共同说来界定共同犯罪的成立范围。第二,须实施实行行为。“无行为则无犯罪”,实行行为的实施,是实行犯得以成立并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客观要件。第三,须具备实行故意。无罪过就没有犯罪,当然无刑罚。此处所说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在内容上,实行犯不仅意识到自己行为的性质,并希望和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而且其认识到自己在和他人共同实施危害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