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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五)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五)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五)

第四十条 附属公司一级资本中少数股东资本用于满足一级资本低要求和储备资本要求的部分,扣除已计入并表核心一级资本的部分后,剩余部分可以计入并表其它一级资本。

低要求和储备资本要求为下面两项中较小者:

(一)附属公司一级资本低要求加储备资本要求。

(二)母公司并表一级资本低要求与储备资本要求归属于附属公司的部分。

第四十一条 附属公司总资本中少数股东资本用于满足总资本低要求和储备资本要求的部分,扣除已计入并表一级资本的部分后,剩余部分可以计入并表二级资本。

低要求和储备资本要求为下面两项中较小者:

(一)附属公司总资本低要求加储备资本要求。

(二)母公司并表总资本低要求与储备资本要求归属于附属公司的部分。

第四节 特殊规定

第四十二条 商业银行发行的二级资本工具有确定到期日的,该二级资本工具在距到期日前后五年,可计入二级资本的金额,应当按、80%、60%、40%、20%的比例逐年减计。

第四十三条 商业银行2010年9月12日前发行的不合格二级资本工具,2013年1月1日之前可计入监管资本,2013年1月1日起按年递减10%,2022年1月1日起不得计入监管资本。

前款所称不合格二级资本工具按年递减数量的计算以2013年1月1日的数量为基数。

带有利率跳升机制或其它赎回激励的二级资本工具,若行权日期在2013年1月1日之后,且在行权日未被赎回,并满足本办法附件1规定的其它所有合格标准,可继续计入监管资本。

第四十四条 商业银行2010年9月12日至2013年1月1日之间发行的二级资本工具,若不含有减记或转股条款,但满足本办法附件1规定的其它合格标准,2013年1月1日之前可计入监管资本,2013年1月1日起按年递减10%,2022年1月1日起不得计入监管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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