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37人死亡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一次事故死亡30人以上就是特别重大事故,通常会有相关官员承担责任,并无法律明确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死亡人数超过30人属于特别重大事故 。 并规定 :事故发生单位对特别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国家安监总局调查,追究省委书记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