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的暂行办法》,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事业单位用人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保证新进人员质量,提高事业单位人员素质和服务水平,根据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2005年第6号令)和《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事业单位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黑发14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在编制限额内出现岗位空缺时,补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适用本办法。参照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第三条 公开招聘要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竟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公开招聘要坚持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五条 公开招聘由用人单位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进行。
第六条 组织人事部门是事业单位进行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组织人事部门与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分开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管理。
第七条 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成立由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查部门、职工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招聘工作组织,负责招聘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招聘范围、条件及程序
第八条 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鼓励打破地域和人员身份界限。
第九条 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
(二)具有良好的品行;
(三)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四)具备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具备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要求。
第十一条 公开招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定招聘计划;
(二)发布招聘信息;
(三)受理应聘人员的申请,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四)考试、考核;
(五)身体检查;
(六)根据考试、考核结果,确定拟聘人员;
(七)公示招聘结果;
(八)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三章 招聘计划、信息发布与资格审查
第十二条 招聘计划由用人单位负责编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招聘的岗位及条件、招聘的时间、招聘人员的数量及考试、考核的主要方式。
第十三条 省直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须报省委组织部或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省直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后报省委组织部或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市(地)、县(市)所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须报市(地)、县(市)党委组织部门或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招聘人员至少应在报名前15个工作日在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指定网站及相关媒体上集中发布招聘信息。招聘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用人单位情况简介、招聘岗位情况、招聘人员数量及待遇;
(二)应聘人员条件;
(三)招聘的办法;
(四)考试、考核的时间(限)、内容、范围,考试的方式及计分方法;
(五)报名方法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或组织招聘的部门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人员。
第十六条 应聘同一岗位,报名人数与招聘人数之比原则上不能低于3:1。达不到这一要求的,应减少该岗位的招聘人数或取消该岗位的招聘。特殊岗位的招聘,经党委组织部门或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同意,可适当降低比例。
第四章 考试与考核
第十七条 考试内容主要是招聘岗位所必须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
第十八条 考试科目与方式除国家或省有特殊规定外,一般由用人单位根据行业、专业及岗位特点确定。
第十九条 考试可采取笔试、面试等多种方式。对于应聘工勤岗位和某些特殊岗位的人员,可根据需要重点进行实际操作能力测试。
第二十条 考试由事业单位自行组织,也可以由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统一组织。
组织人事部门所属考试服务机构和人才服务机构可受事业单位或组织考试的部门委托,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提供服务。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急需引进的高层次、短缺专业人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
第二十二条 对通过考试的应聘人员,用人单位应组织对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考核,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组织拟聘人员进行体检。如果招聘岗位对应聘者体质有特殊要求的,体检可在考试、考核前进行。
第二十四条 凡考核或者体检不符合要求的应聘人员,取消应聘资格。招聘单位可以根据空缺名额,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并根据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按照考试成绩和体检结果,依次等额递补。
第五章 聘 用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集体研究,按照考试和考核结果择优确定拟聘人员。
第二十六条 对拟聘人员应在单位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指定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第二十七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组织人事部门为受聘人员办理编制、核定工资基金、调(流)动等手续。
受聘人员如系其它单位的工作人员,事业、企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应依法终止或者解除与原单位的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机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应有原单位同意其调(流)动的书面意见。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
第二十九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被聘人员为大中专应届毕业生的,试用期可以延长至12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第六章 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组织人事、财务、纪检监察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聘用单位负责人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回避。
第三十一条 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组织人事部门和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事业单位招聘过程中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及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正,保证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十三条 严格公开招聘纪律。对有下列情形的,必须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应聘人员在考试过程中作弊的;
(三)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四)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
(五)事业单位负责人员违反规定私自聘用人员的;
(六)组织人事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公平、公正进行的;
(七)违反本办法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本办法招聘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各市(地)组织、人事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公开招聘方法。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您好,中公教育为您服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92号)要求,进一步规范省直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公开招聘工作,提高省直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水平,确保新进人员的能力素质能够适应省直事业单位需要,结合近几年公开招聘工作实际,根据《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黑办发〔2006〕32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省直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时适用本细则。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主要指公安、国家安全、机要、保密等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部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聘或选任的人员外,一律实行公开招聘。
第三条 公开招聘工作应坚持党委、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按岗招聘、统一规范、分类实施、分级管理。
第四条 公开招聘人员要严格执行事业机构编制、岗位设置和人员结构管理的相关规定,在岗位空缺的前提下,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按照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进行。
第五条 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省人社厅”)是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根据各自工作职能和管理权限,会同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共同负责公开招聘的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招聘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要成立由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和有关专家组成的招聘工作组织,负责招聘工作的组织实施;纪检监察部门和职工代表对整个招聘过程进行监督。
第二章 招聘范围、条件及程序
第六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三)原则上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以及岗位所需的专业、技能条件;
(四)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年龄及其他条件等。
第七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不得设立歧视性条件或为特定人员设置条件。
第八条 应聘人员应如实提供本人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所在学校出具的报名推荐表或所在单位同意参加应聘的证明(或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以及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材料等。对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取消其应聘资格,三年内不得报考省直事业单位。
第九条 公开招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报年度招聘人员计划;
(二)制定招聘方案;
(三)发布招聘信息;
(四)受理应聘人员的申请,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五)考试;
(六)公示进入面试人员成绩、名次;
(七)体检;
(八)考核;
(九)根据考试、考核和体检结果,确定拟聘人员;
(十)公示拟聘人员的有关情况;
(十一)办理调动等相关手续;
(十二)签订聘用合同。
第三章 招聘计划、招聘方案与信息发布
第十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应根据本单位人员编制、岗位结构比例限额和相应岗位空缺等情况,编制年度招聘人员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用人单位基本情况、招聘岗位条件、招聘时间、招聘人员数量、招聘方法等。同时填报《黑龙江省省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计划申请表》(见附件1),经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后,按管理权限报省委组织部或省人社厅审核备案。其中,省直属事业单位和省属高等院校直接报送;省直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由主管部门汇总核准后报送。
每个事业单位原则上每年组织公开招聘不超过两次,分别于上半年与下半年各一次。未申报招聘计划或所申报招聘计划未经备案的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得招聘人员。
第十一条 年度招聘人员计划备案后,招聘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要制定招聘方案,按管理权限报省委组织部或省人社厅审核后发布,主要内容包括:
(一)用人单位情况简介;
(二)招聘的岗位、专业、人数、相关待遇等;
(三)应聘人员的条件;
(四)招聘的程序、办法,报名人数与招聘人数的比例等;
(五)考试、考核的时间(时限)、内容、范围及计分方法;
(六)咨询电话、招聘纪律及监督部门联系方式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
第十二条 招聘信息至少于报名截止前15个工作日在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官方网站公开发布,同时也可在用人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网站、人力资源市场网站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开发布。
第四章 网上报名、资格审查
第十三条 采取网上报名的形式,并由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省直属事业单位和省属高校自行组织资格审查),确定符合条件人员。
第十四条 应聘同一岗位,通过资格审查并参加考试人数与招聘人数之比原则上不低于3:1,达不到这一比例的,应书面上报省委组织部或省人社厅,减少该岗位的招聘人数或取消该岗位的招聘。特殊岗位、高层次人才或急需、短缺专业的招聘,经省委组织部或省人社厅同意,可适当降低比例。
第五章 笔试、面试
第十五条 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委托专业考试机构组织、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或用人单位自行组织等不同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 考试内容应为招聘岗位所必需的职业素质、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要根据行业、专业及岗位特点认真研究命题范围。
第十七条 笔试应封闭入闱命题,严格执行保密准则,并选调富有命题经验专家组成命题组。命题的同时,要将主、客观题分别制定出参考答案和标准答案。
第十八条 笔试成绩由组织实施部门公布,考生可自行到相关网站上查询。进入面试人选要根据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按照与招聘人数之比不低于2:1的比例确定。
第十九条 根据招聘岗位需要,面试可采取答辩(结构化面试)、试讲、情景模拟、无领导小组讨论、实践操作(演示)等方法。
第二十条 成立面试工作组织,认真做好面试试题命制及保密工作。面试考官原则上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主管部门相关专业人员、组织人事部门推荐的具有面试考官资格证人员和其他适合担当考官的专家共同组成,一般为7-9人。面试前,用人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须制定面试方案并报省委组织部或省人社厅审批同意后,再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加强面试考官队伍建设,定期进行业务培训,颁发面试考官资格证书,逐步做到面试考官持证上岗。每次面试前,事业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要将确定后的考官名单按管理权限报送省委组织部或省人社厅备案。组织面试前,主考官要组织本组成员进行考前培训,研究讨论试题,明确评分原则,统一评分标准。
第二十二条 省委组织部或省人社厅可对笔试、面试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督导。
第二十三条 对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以及急需引进的短缺人才等,原则上也要实行公开招聘,特殊情况经省委组织部或省人社厅批准,可由事业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组织。
第二十四条 考试结束后,负责考务工作的单位或部门,须将进入面试后所有考生的专业、学历及其它资历资质证明,同《黑龙江省省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试成绩总表》(见附件2)一起报送省委组织部或省人社厅审核备案,并在相关网站公示3个工作日。
第六章 体检、考核、公示与聘用
第二十五条 根据事业单位实际情况,在招聘方案中可设定笔试、面试最低分数线,低于笔试分数线的,不得进入面试;面试低于最低分数线的,原则上不予聘用。笔试、面试成绩按规定的计分方法折算成考试总成绩,并据此按招聘岗位1:1的比例,由高分到低分等额确定进入体检和考核人选。
第二十六条 对通过考试的应聘人员,由用人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参照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在市级以上医院组织体检。部分行业对岗位体检标准有明确要求的,按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制订的标准执行。如招聘岗位对应聘者体质有特殊要求的,体检可在考试、考核前进行。
第二十七条 事业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要组织体检合格人员进行考核。主要对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方面采取多种形式进行考察,同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
第二十八条 对考核或体检不符合要求的人员,取消应聘资格。事业单位可根据空缺名额,经其上级主管部门认定并报省委组织部或省人社厅同意后,分岗位、按成绩和考核、体检结果依次等额递补。
第二十九条 按管理权限,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按照考试成绩、考核情况及体检结果择优确定拟聘人员后,须填报《黑龙江省省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备案表》(见附件3)、《黑龙江省省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公示表》(见附件4),并提交前三名应聘者的笔试试卷、面试考官评分表和学历(专业)证明等材料,报省委组织部或省人社厅审核备案,同时将拟聘用人员名单上网公示7个工作日。
第三十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事业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持拟聘人员相关材料,到省委组织部或省人社厅领取《黑龙江省省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录用通知书》(见附件5),并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办理编制、核定工资基金、调(流)动等相关手续。
第三十一条 受聘人员如系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事业、企业单位的应依法终止或解除与原单位的聘用(劳动)合同,机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应有原单位同意其调(流)动的书面意见。
第三十二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应届毕业生不超过一年),国家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第七章 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三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的秘书或者组织人事、财务、纪检监察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用人单位负责人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性的,也应当回避。
第三十四条 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加强监察员队伍建设,定期组织监察员培训,并颁发省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监察员资格证书。每次考试前,事业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要将确定后的监察员名单报送省委组织部或省人社厅备案。
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要主动配合监察员,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招聘过程中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及本细则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正,保证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十七条 严格公开招聘纪律。对有下列违反本规定情形的,必须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聘人员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的;
(三)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四)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
(五)事业单位负责人违反规定私自聘用人员或者采用其他方式聘用属于公开招聘范围人员的;
(六)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公平、公正进行的;
(七)违反本规定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本规定招聘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条 本细则由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负责解释。
如有疑问,欢迎向中公教育企业知道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