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懂新的药品批准文号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药品批准文号是药品生产合法性的标志。《药品管理法》规定,生产药品“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批准文号”。为了便于监督管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于2002年1月28日对旧的药品批准文号按照统一格式进行换发,同时印有原格式批准文号及注册证号的包装标签亦于2003年6月30日后禁止流通使用。新的药品批准文号完全启用已近两年的时间,现就新的药品批准文号详解如下:新的药品批准文号为“国药准(试)字+1位汉语拼音字母+8位阿拉伯数字”。其中“准”字代表国家批准正式生产的药品,“试”字代表国家批准试生产的药品。字母共分7个,分别代表药品的不同类别:H-化学药品、Z-中药、S-生物制品、B-保健药品、T-体外化学诊断试剂、F-药用辅料、J-进口分包装药品。8位数字的第一、二位代表原批准文号的来源,其中10代表原卫生部批准的药品,19、20代表2002年1月1日以前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药品,其他数字代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区划代码(具体行政区划代码见附表)。第三、四位代表换发批准文号之年公元年号的后两位数字,但来源于卫生部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批准文号仍然使用原文号年号的后两位数字,后四位为顺序号。例如:某药品的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H44021518,表明该药为化学药,原批准文号是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2002年统一换后的批准文号,该品种的顺序号为1518。国药准字Z10890019,表明该药品为中药,原批准文号是卫生部于1989年核发的,顺序号为0019。数字第5至8位为顺序号。读懂换发后的新的批准文号的标示,我们就可以知道药品的相关情况。同时,批准文号在一定程度上可帮助我们辨别药品的真伪。附表:药品批准文号采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代码地区代码地区代码地区110000北京市340000安徽省500000重庆市120000天津市350000福建省510000四川省130000河北省360000江西省520000贵州省140000山西省370000山东省530000云南省150000内蒙古自治区410000河南省540000西藏自治区210000辽宁省420000湖北省610000陕西省220000吉林省430000湖南省620000甘肃省230000黑龙江省440000广东省630000青海省310000上海市450000广西壮族自治区640000宁夏回族自治区320000江苏省460000海南省650000新疆维吾尔自治区330000浙江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