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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案例分析

海商法案例分析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海商法案例分析

答案: 根据1924年海牙规则的规定,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义务主要有两项:其一。承运人必须在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克尽职守,使船舶适航。其二,承运人在航行中应谨慎管货。本案涉及承运人的主要义务是船舶的适航问题。船舶的适航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首先指船舶必须在设计、结构、条件和设备方面经受得起航程中的一般风险;其次还要配备合格、健康的船长和合格的船员,船舶航行所用的各种设备必须齐全,燃料、淡水、食品等供应品必须充足,使船舶能安全地把货物运到目的地;船舶的适航性还包括适宜载货,即适宜于接受、保管和运输货物。如果承运人没有尽到以上应尽之义务,船舶在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即处于不适航状态,因此而引起的货物损失,承运人应负责赔偿。

本案承运人以Q轮在开航前和开航时具有各种有效证书为据,证明自己已克尽职守使船舶适航是不成立的。上述证书只能作为船舶适航的初步证据,但要最终确定船舶是否真正适航,还要考虑船舶、船员、货舱等设备的技术状况是否与特定的航线和航区的实际情况相适应。Q轮在开航前收到的一份远航建议书已明确指出Q轮航行中将会遭遇大风暴,而船舶装运的又是易受潮的玉米,船长仅以有关证书为据轻率判断船舶将适应未来的航行是错误的。Q轮抵海口港后的检验证实:货舱盖严重锈蚀并有裂缝,舱盖板水密胶条老化、脱开、变质、通风箱不水密。船舶设备方面的这种缺陷显然需要较长的物理、化学变化方可形成,并非在本航次中骤然出现的。因此可以推断:Q轮在加拿大温哥华港开航前和开航当时上述缺陷既已存在,船舶不适宜接收、保管和运输货物,即处于不适航状态。由于承运人在提单中载明提单适用海牙规则,因此应按该规则来处理本案纠纷,货物的损失应由承运人负责赔偿。

【小结】本案涉及承运人的主要义务是船舶的适航问题。如果承运人没有尽到应尽义务,船舶在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即处于不适航状态,因此而引起的货物损失,承运人应负责赔偿。

1.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妥善和谨慎管理货物

2.我国海商法对于天灾和谨慎处理所不能发现的潜在缺陷是采取的承运人免责的态度,在本案中货损的主要原因是因为天灾,但也有船舶问题,如果承运人加拿大航运公司无法证明该轮货舱盖的严重锈蚀和裂缝,舱盖板水密橡胶衬垫老化、损坏、脱开、变质,通风箱损坏,是承运人无法发现的潜在问题的话,那么货损责任应由承运人承担。

2.我国海商法对于天灾和谨慎处理所不能发现的潜在缺陷是采取的承运人免责的态度,在本案中货损的主要原因是因为天灾,但也有船舶问题,如果承运人加拿大航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