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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何时执行

法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何时执行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法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何时执行

法官职务与行政职务对应表

序号法官职务行政职务

法官等级对应级别行政职级对应级别

1首席大法官四级至二级国家级副职四级至二级

2一级大法官八级至四级省部级正职八级至四级

3二级大法官十级至六级省部级副职十级至六级

4一级高级法官十三级至八级厅局级正职(巡视员)十三级至八级

5二级高级法官十四级至九级厅局级副职(副巡视员)十五级至十级

6三级高级法官十七级至十一级县处级正职(调研员)十八级至十二级

7四级高级法官十九级至十三级县处级副职(副调研员)二十级至十四级

8一级法官二十一级至十五级乡科级正职(主任科员)二十二级至十六级

9二级法官二十三级至十六级乡科级副职(副主任科员)二十四级至十七级

10三级法官二十四级至十七级科员二十六级至十八级

11四级法官二十四级至十八级

12五级法官二十五级至十八级

2011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