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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屋管理条例>

<出租屋管理条例>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出租屋管理条例>

出租房屋管理规定

一、怎样理解“出租房屋”这个概念,具体怎样界定?

“出租房屋”是指除旅馆之外,以营利为目的,公民私有或单位所有的,用于出租供他人居住(含商住合用)的房屋,不包括用于商业用途的厂房、仓储库房、办公楼、酒店、商铺等。

二、房屋出租人应承担哪些治安责任

1、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2、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员的,应当带领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并办理暂住证;

3、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向公安派出所备案;

4、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5、对出租的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6、房屋停止租赁的,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派出所;

7、房屋出租单位或者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三、治安处罚法对违反出租房屋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一下罚款。

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