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羁押期限是多久?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侦查羁押期限: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2、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3、属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和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在依照前两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4、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第三款规定延长羁押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5、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第一款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6、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延期审理。人民检察院依法延长或者重新计算羁押期限,应当将法律根据、羁押期限书面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委托的人。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认为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羁押超过法定期限,向人民检察院提出释放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要求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七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认为超过法定期限的,应当提出释放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意见,通知公安机关执行;经审查认为未超过法定期限的,书面答复申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