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公益诉讼的范围是什么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何谓公益诉讼,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是否可以理解为:公益诉讼是指对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即集体或者个人的民事行政违法行为,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有权并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这里所说的"机关",未明确限定包括哪些机关,故那些把检察机关排除在外的观点是片面的、不客观的,且缺乏法律依据的。
我国宪法第13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负有法律监督统一正确实施的神圣职责,当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民事行政违法侵害后,能充分、有效地运用必要法律手段,代表国家提起或支持民事诉讼,忠实地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完全符合宪法精神和民事诉讼法的立法本意,并且未侵害任何人的合法权益,是无可厚非的!
公益诉讼的主体主要包括人民检察院、社会公益团体、个人等等。无论自然人、社会组织、检察机关还是行政机关作为原告参与公益诉讼,都存在各自的优势和劣势。因此,建立一种互补的多元制主体模式将更符合现实所需。每一个人都是自己利益的最佳保护者,予公民公益诉讼起诉权是法律和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
《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综上所述,提起公益诉讼的机关并不一定先定位检察院,此外此处涉及的侵害行为是民事违法行为或者行政违法行为。以上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检察院公益诉讼的范围是什么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找法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