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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

什么是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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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

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2014年8月7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 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 利益,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 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 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 徘镑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 办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 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 务,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即时通信工具,是指基于互联网面向终端使用者提 供即时信息交流服务的应用。本规定所称公众信息服务,是指通过 即时通信工具的公众账号及其他形式向公众发布信息的活动。第三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即时通信工 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工作,省级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负责 本行政区域的相关工作。互联网行业组织应当积极发挥作用,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 信用评价体系建设,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第四条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相 关资质。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从事公众信息服务活动,应当取 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第五条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建 立健全各项制度,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保护用户信息及公民个人隐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处理公众举报的违法 和不良信息。第六条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后台实名、前台 自愿”的原则,要求即时通信工具服务使用者通过真实身份信息认 证后注册账号。即时通信工具服务使用者注册账号时,应当与即时通信工具服 务提供者签订协议,承诺遵守法律法规、社会主义制度、国家利 益、公民合法权益、公共秩序、社会道德风尚和信息真实性等“七 条底线”。第七条即时通信工具服务使用者为从事公众信息服务活动开 设公众账号,应当经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审核,由即时通信工 具服务提供者向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分类备案。新闻单位、新闻网站开设的公众账号可以发布、转载时政类新 闻,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的非新闻单位开设的公众账号可 以转载时政类新闻。其他公众账号未经批准不得发布、转载时政类 新闻。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可以发布或转载时政类新闻的 公众账号加注标识。鼓励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各人民团体开设公众账号, 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满足公众需求。第八条即时通信工具服务使用者从事公众信息服务活动,应 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对违反协议约定的即时通信工具服务使用者,即时通信工具服 务提供者应当视情节采取警示、限制发布、暂停更新直至关闭账号 等措施,并保存有关记录,履行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义务。第九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 处理。第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