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台湾女子偷吃了两颗茶叶蛋被法院判有期徒刑3个月,并且罚款9万?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这次的茶叶蛋市事件,不能单从标题来下结论。这不是一件顾客没有钱,到超商吃了两个茶叶蛋没钱付的白吃事件,而是超商的店员,自己吃了两颗茶叶蛋,原来也不是什么事情,但是,她拒绝承认,于是变成了业务侵占罪,而且成立。
最后,台湾法院罚她九万台币,等于支付一个茶叶蛋一万人民币,或进牢关三个月。
一般来说,偷吃、或吃了两个茶叶蛋,没付钱或没钱付在台湾根本不是个事,如果店家(超商店长)态度是不追究,不报警,这事情就没了,即使报警,警察是不是接受报案,或是调解一下完事。即使警察调解不成,移送到检察官那,这类案子,检察官找来问问,不起诉处分也就结案。能把这样一个案子弄上法院,最终法官还判三个月刑期,也是创下纪录,所以被骂浪费司法与社会资源。
这次是台湾高雄一家超商店员,她在上班期间,两次各偷吃了一个茶叶蛋。随后店长点数时发现短少,询问她得不到答案,店长调看监视录像,发现是她吃的,只是为了尝尝是不是太咸。
因为她拒绝认错,超商以罪名:业务侵占 告上法院。也就是说,告她 员工偷窃 罪。
法官最后判了 业务侵占罪 最低的三个月刑期,但可以交九万台币当罚金代替坐牢。原来九台币一个的茶叶蛋,变成了四万五(约一万人民币)一个了。法官也说明,会这样判,是因为这女超商员工坚持拒绝认错,但是证据确凿,法官只能以最轻的罪罚来裁罚。
请问是真的吗?
一定是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来判的,不在乎数量多少,在于行为的性质!
先来看看法院怎么说:
1.法院称是按照“业务侵占罪”这个罪名去判决的,这个罪名怎么规定就怎么判,说是已经从轻。
2.法院还称女子始终否认违法,辩称只是试吃确认品质,因为没有悔意,不宜给予缓刑。
以下说说我的看法:
1.是否“盗窃”这个罪名更恰当,处罚也更轻呢
2.该女子应勇敢承认事实,咨询律师并上诉
3.如果这个事情发生在大陆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侵犯公私财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1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200元以下罚款:
偷窃、骗取、抢夺少量公私财物的;
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的;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
4.窃钩者诛,窃国者诸侯
普通民众拿了两个茶叶蛋要关要罚
陈水扁(前领导人)贪了好几亿却享特权保外就医,到处趴趴走
大陆人吃不起茶叶蛋,台湾人愉吃茶叶蛋。哈!哈!
怪不得说大陆人吃不起茶叶蛋,在台湾茶叶蛋还真是珍稀宝贵物品,吃两茶叶蛋判3个月,罚款10万,似乎有点轻,湾湾许多人对自己吃不上,还愤愤不平呢!
算渎职罪了。法治社会,只看事实,不论其他。
说明茶叶蛋在台湾真的是奢饰品。
法律怎么规定的就怎么量刑
抓法官去判刑[赞][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