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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农村合作医疗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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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甘肃农村合作医疗官网

是以户为单位,但户中有未参保人员并不影响其他参保人员的补偿,因为补偿原则是谁缴费谁受益,未缴费不受益,因此他们的说法错误。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实行农民个人自愿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集机制,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收缴、截留的减免。

附: 甘肃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0-03-1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维护参合农民基本权益,保证合作医疗基金安全、完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精神和国家有关法律、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是指由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个人自愿缴纳和政府资助及集体扶持等多方筹集,用于对参合农民基本医疗费用进行补偿的民办公助性社会基金。

第三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管理必须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必须专款专用,专户储存,不得挤占挪用。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四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实行农民个人自愿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集机制,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收缴、截留的减免。来源包括:

(一)农村居民按规定自愿交纳的个人健康储蓄资金,个人筹集资标原则上每人每年不低于10元。

(二)村(社)集体经济收入中用于农村合作医疗的补助资金。

(三)省、市、县三级政府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给予每人每年10元的补助资金。

(四)中央财政对除市区以外的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按每年人均10元安排补助资金。

(五)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存入银行或购买国家债券所取得的利息收入。

(六)通过社会募捐、农村医疗救助等其他途径筹集的用于农村合作医疗的收入。

第五条 基金筹集的具体办法:

(一)农民个人缴费、村社集体扶持资金和家村医疗救助资助对象参加合作医疗的资金按年度,在农民自愿参加并签约承诺的基础上,由乡(镇)农税或财税部门一次性代收,并开具由省财政统一印制的专用凭证。

(二)各级政府补助,在农民个人合作医疗缴费到位后,由县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汇审乡(镇)派出机构的申报材料,报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实际人数和个人健康储蓄资金到位情况,,安排本级补助,并会同卫生部门逐级上报申请财政补助,上级财政部门根据申报材料、拨款单、专户设立金融机构的资金到帐证明及其他有效证明等相关材料审核并拨付资金。

(三)省内各项资金到位后,由省财政厅汇总本级和下级各类申报材料,会同卫生厅报经财政部驻甘肃省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核后,上报财政部,申请中央补助。

第三章 基金管理

第六条 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自求平衡,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七条 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实行县级统筹,原则上由大病统筹基金和家底帐户两部分构成,大病统筹基金由农民参全缴费按规定划入部分、各级财政补助和社会其他资金构成,用于参合农民住院费用的报销;家庭帐户从由个人缴费的资金构成,由个人在规定额度和范围内用于报销门诊医疗费用。家庭帐户的基金及其增值部分属于农民个人所有,可结转用于医疗开支,但不得以现金方式提取。

第八条 县级财政部门应在同级国有商业银行开设“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对财政拨入、社会筹集转入和农民个人缴费统筹部分的合作医疗基金实行专户管理。按支出预算,并根据县级合作医疗经办机构提交的上一季度资金拨付情况明晰表,向经办机构分季度划转发转医疗补助资金。

第九条 县级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应在同级国有商业银行开设“合作医疗基金支出专户”,用于基金的日常结算和管理,该专户除用于接收“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拨入的资金外,只支不收。

第十条 乡(镇)农税或财税部门收缴(代收)参合农民的个人缴费,并在当日按规定统筹部分及时、足额缴入县级财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不得滞留。

第十一条 农村合作医疗在乡(镇)的派出或委托收缴机构收款时,应为参合农民以户为单位,设立“农村合作医疗家庭帐户”在(国有商业银行或其他代理金融机构),存储用于门诊报销的个人帐户资金。

第十二条 每季度终了和年度终了,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应根据金融机构的对帐单据,按照统一要求分别编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季报和年度财务决算,并提供资金使用情况分析报告,由同级卫生部门负责汇审,经审核并报同级政府批准后,逐级上报,季报和决算必须做到数据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十三条 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必须全额用于参合农民的医疗费用支出,要根据统筹范围,按照省、县(市)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出,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增加支出项目、提高开支标准。

第十四条 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办公经费和工作人员的工资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列支。

第十五条 合作医疗基金的年度结余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不得改变用途。

第四章 资金的申请报销方式和资金拨付程序

第十六条 合作医疗基金实行县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统一申报和集中支付办法,参合农民发生医疗费用开支后,按住院费和门诊医疗费分别核报。

第十七条 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经医疗机构审核,参合农民结清个人应承担部分,余额由医疗机构负责垫支,并在规定时间内报县级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审核;经批准转外住院的医疗费用,由参合农民个人按规定向负责转出的县级医疗机构申请报销。医疗机构在垫付应由基金补助部分后,与院内治疗部分合并申报。

第十八条 参合农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费用,由个人按规定出具合作医疗证、定点医疗机构复式处方等有效凭证报经县级合作医疗在乡(镇)设立的派出机构审批后,由“家庭帐户”设立行或其代理金融机构予以报销。

第十九条 县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汇审本级和下级医疗机构申报的经费。审核无误后,通知开户银行,将资金从“合作医疗基金支出专户”分别划至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在国有商业银行的指定帐户,用于报销各医疗机构垫支资金。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财政部门暂缓或停止拨付资金:

(一)违反资金申报程序,申报规范要求的;

(二)擅自改变资金报销内容,提高报销标准的;

(三)财会机构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的;

(四)未按规定报送报季(年)度报表,信息资料严重失真的;

(五)医疗机构检查治疗不认真、乱检查、乱开药的。

第五章 职责分工

第二十一条 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卫生、财政、银行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相互协作、主动配合共同做好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一)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及其乡(镇)派出机构负责组织和办理农民参加合作医疗事宜,向委托收缴的有关机构提供参合对象的具体数据,审核申报各定点医疗机构申报的医疗费用,并办理各项基金结算,负责基金收支会计核算,报表编制报送工作。

(二)受托收缴的乡(镇)农税或财税部门,在农民自愿意并签约承诺的前提下负责代征参合农民个人缴费,并及时向委托机构提供征缴情况,办理收缴资金的划转。

(三)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具体业务,研究制定相关报销比例、起付标准等政策。并加强对医疗机构的行业管理。

(四)财政部门负责财政补助资金的筹集,财政专户管理,基金财务气度的制定及财务监督工作,及时归集,划拨资金,同时配合卫生部门制定报销比例、起付标准等政策措施。

(五)国有商业银行及其委托代理金融机构负责根据受托收缴机构开出的凭证划转基金收入,并根据财政部门签发的拨款凭证及时划转款项,按规定办理参合农民门诊报销,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部门提供基金对帐、实时查询、收支情况定期报告等金融服务。

(六)定点医疗机构应遵循合作医疗制度和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因病施治的原则,并健全合作医疗基金核算机构,按规定严格核算垫支经费,单独建帐,如实申报。

第六章 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二条 合作医疗机构及其乡(镇)派出机构要加强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健全内部约束机制。定期向社会公布基金的具体收支、使用情况,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卫生和审计部门要定期对资金的筹集、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开检查结果。

第二十四条 县(市)、乡(镇)人民政府要成立由相关部门和农民代表共同组成的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定期检查监督基金使用和管理情况。

第二十五条 县、乡(镇)、村各级合作医疗支付情况作为村务公开的重要内容之一,至少每季度张榜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监督。

第二十六条 金融机构要根据有关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制度、办法和授权,建立完善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加强基金的帐户、用途、流程、认证、透明监管,对接收的各类数据进行身份、交易权限和金额权限的合法性检查,切实保证基金的安全、完整。

第二十七条 各级财政、卫生和审计部门、对医疗经办机构要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管理,对医疗机构存在的开大方、人情方,乱开药、乱检查、滥收费等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要进行查处,对管理松弛、违反规定造成损失浪费的医疗机构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没收违纪金额并处以罚款等处分,没收和罚款全部并入合作医疗基金。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具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要视其情节轻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进行处理;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截留、挤占、挪用、拆借、贪污基金的;

(二)将基金用于平衡财政预算的;

(三)擅自改变基金用途的;

(四)擅自改变有关标准的;

(五)虚报、冒领、套取基金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报省财政厅、卫生厅备案。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我是负责农村合作医疗这一块的。虽然我不是甘肃的,具体政策不一样。但我觉得你们那政策肯定是能报销的,村委不开证明,你直接电话联系你们县合管办,咨询能否报销,报销手续后再找村上。这种情况我们这里肯定是能报销的。农村合作医疗是以县为单位进行统筹,以个人为单位交钱,谁交钱谁享受,没有强制必须一户人全部交钱后才能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