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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乡复员军人如何认定

在乡复员军人如何认定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在乡复员军人如何认定

申请条件必须是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具体是指1954年10月31日开始试行义务兵役制以前参加中国工农红军、东北抗日联军、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脱产游击队、八路军、新四军、解放军、中国人民志愿军等),自退出现役后从未经组织安排或本人申请被录用到国家机关或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复员军人。

申请方式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镇街民政办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申请材料1.个人书面申请;2.2寸免冠照4张; 3.身份证、户口本、退伍证、原始档案复印件; 4.村(社区)出具的申请人复员后未安置工作的证明或在乡复员军人”人员身份认定审批表。

办理基本流程1.审核:接到书面申请后,受理人当场进行审核,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会通知申请人及时补全。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限内补全的会被退回申请材料。

2.受理:经审核,对材料齐全、填写无误、符合法定形式的材料出具受理单。 对不符合条件的,当面告知不符合享受待遇和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

3.承办:县民政局进行初审,时限为7个工作日;市民政局进行复核,办理时限为30个工作日;市民政局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办材料及初审、复审意见进行审定,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同意的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办理时限为3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