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古典主义音乐的作曲家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新古典主义,以意大利作曲家F.布索尼和俄国作曲家I.F.斯特拉文斯基为代表。布索尼认为音乐应当保持严格的客观精神和中立态度,而古典的对位手法以及帕蒂塔、大协奏曲、托卡塔、帕萨卡里亚和里切尔卡等古典形式是实践这种理论最好的途径。斯特拉文斯基于1927年在英国杂志上刊登了“回到巴赫”的宣言后,掀起了新古典主义的热潮。
新古典主义早期的典型创作是布索尼的《喜剧序曲》和《钢琴小奏鸣曲》,但最典型的则是斯特拉文斯基的舞剧音乐《缪斯的主宰阿波罗》、《仙女之吻》、《诗篇交响曲》和《钢琴协奏曲》等。这些作品有的选自古代神话故事,有的采用中世纪的宗教题材,在音乐上则力求模拟古代音乐风格并以现代的技法与之相结合,从而形成一种新型的拟古的音乐风格。
由布索尼和斯特拉文斯基倡导的新古典主义,对许多现代优秀的作曲家都有深远的影响。法国六人团的A.奥涅格早期所写的《弦乐四重奏》和《第一小提琴奏鸣曲》以及后期的《室内协奏曲》、《无伴奏小提琴奏鸣曲》、《阿卡依组曲》等作品,在音乐的观念和结构上都有明显的新古典派特色。他的交响曲的深刻内容和高雅而富有理智的表现方法,都反映了古典的特色。六人团的另一作曲家D.米约,早期作品虽有后期浪漫派的影响,但其中的《钢琴奏鸣曲》(1916)、交响组曲《普罗德》、钢琴曲集《巴西的索达多》(1919~1920)、六首微型的《小交响曲》以及中后期的《春天协奏曲》、《钢琴协奏曲》、《小提琴、单簧管、钢琴组曲》(1936)、《法国组曲》、第14~16弦乐四重奏,还有许多交响曲和钢琴协奏曲,都有明显的新古典主义的特征。F.普朗克中期的许多作品,例如《法国组曲》(1936)、《两架钢琴协奏曲》、《g小调乐队协奏曲》(1939)、《钢琴与管乐六重奏》、《钢琴、双簧管与大管的三重奏》都可以纳入这一范畴。
德国的P.欣德米特虽被称为新客观主义的代表,在和声理论上建立了新的体系。但他从没有远离传统的调性与和声组织,他用新鲜而精密的对位法技巧,写了许多现代化的赋格。他擅于把古典的体裁形式和新的音乐语汇结合在一起。
匈牙利的B.巴托克与Z.科达伊都是新民族主义者,前者应用民族的音乐主题,但并不是简单地搬用,而是把调性、节奏、曲调等要素加以分解,细致地融合到自己独特的音乐语法中去。他的《为弦乐器、打击乐器和钢片琴所写的音乐》(1936)、《两架钢琴与打击乐器的奏鸣曲》、《小提琴奏鸣曲》、《第三钢琴协奏曲》、《管弦乐协奏曲》均系新古典主义的典型之作。而科达伊在应用玛扎尔民歌的同时,力求使语言和曲调密切结合,平易近人。例如管弦乐组曲《哈里·亚诺什》、《加兰塔舞曲》、《管弦乐协奏曲》、第一、第二弦乐四重奏、《无伴奏大提琴奏鸣曲》为其代表。
苏联的С.С.普罗科菲耶夫、Д.Д.肖斯塔科维奇则把现代的、民族的、社会性意念的东西和古典的严肃的理性的思维结合在一起,大大地扩充了新古典主义音乐风格的范畴。
法国作曲家拉韦尔尽管有非常富于色彩性的配器,大量应用古代与西班牙、中国、阿拉伯、希腊等异国情调的调式、避免自然音阶和空四、五度音程而自成一家。但他那巧夺天工的手法,明确的主题性,古典的三和弦的和声体系,以及对古典形式的尊重,也可以归入新古典主义的范畴。
马克西姆 代表作:野蜂飞舞 克罗地亚狂想曲 出埃及记
王力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