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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兵工作条例

征兵工作条例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征兵工作条例

征兵工作条例

【法规类别】兵役制度【发文字号】国发125号【修改依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征兵工作条例》的决定

【发布部门】国务院b01

【发布日期】1985.10.24

【实施日期】1985.10.24

【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军事法规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发布《征兵工作条例》的通知

(一九八五年十月二十四日国发125号)

为了进一步搞好征兵工作,加强部队建设,现将《征兵工作条例》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征兵工作条例

(一九八五年十月二十四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征集新兵,是加强部队建设、保卫社会主义祖国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军事机关应当认真做好。

第三条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二十二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

根据军队需要,可以按前款规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

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的原则,可以征集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未满十八岁的男女公民服现役。

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公民,免征。应征公民是维持家庭生活的唯一劳动力或者是正在全日制学校就学的学生,可以缓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