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些媒体支持禁止吃狗肉:不喜欢就立法禁止,客观公正何在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所谓的文明,所谓的吃狗不文明,不吃狗文明,都是非常主观的东西。
以主观的观点立法,直接就让法律失去了客观公正的基础。
基础都没了,还谈什么法律的权威性?这是严重损害政府公信力的行为。
在吃狗肉这个问题上,只要你预设了立场,无论是多高学问的专家,都不能服众。如果有人愿意去做西式“文明”人,让他们做去,但是请别裹挟大众。
媒体几乎不会报道支持吃狗肉的声音,这就是他们的立场。如果一个媒体早已经有立场,那么它很难再宣称自己是客观公正的。
在没有法律明确禁止之前,任何禁止公民吃狗肉的行为,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吃狗肉是一种私权利,法无明文规定即可为。
钱教授说:“作为消费者,如果去吃非法屠宰销售的狗肉,就类似于你去买人家偷来的自行车。权利具有正当性,所以吃狗肉不是权利的问题,只是个人的习惯。”
非法屠宰的狗肉=盗窃的自行车,这是没有任何逻辑的类比,那我自己养了一条狗,我杀了吃肉,那我是偷了谁的自行车?
强行把吃狗肉污名化,这是诡辩!
另外两个专家引用外国和我国香港、台湾地区的立法,来论述我国目前禁止食用狗肉。
难道他们不知道很多伊斯兰国家还禁止吃猪肉吗?伊斯兰教的习俗就不是“文明”的“国际的”,而基督教世界的习俗就是“文明”,“国际”的?
城管捕杀流浪狗
作为法学专家,全程不谈立法根据,大谈“国际共识”,逻辑混乱,你们的专业性体现在哪里?
既然都说了“伴侣动物”尚无明确定义,那这么多专家这么急着套用国际概念干嘛?
既然标题是真伪之辩,为什么内容是一边倒的支持禁食狗肉?像极了之前对某高管的采访。
开口就是市场上销售的狗肉都是偷盗毒杀来的,狗又存在着这么多的社会治安、人身安全风险。那干脆源头治理,禁养岂不是更好!
吃狗肉的市场需求可能真的刺激了偷狗、毒狗行为的发生,但是禁吃狗肉一定会更加刺激偷狗、毒狗行为的发生!
毛主席说过:有背叛阶级的个人,但没有背叛利益的阶级。他们维护的道德是对他们有利的道德。是过时的旧道德。
有些阶级既没有什么真正科学的知识,又自以为是受过良好教育的“知识分子”,他们不能输出科学事实的原理,只能输出自己的价值观,来试图“教育”群众什么是“文明的”,“规范的”。
试图通过否定群众的实践来证明自己所学、所受教育的优越,从而获取存在感和利益。实际上细细分析,他们的言论往往经不起科学的推敲。
咬人后狗主人消失了
中国历史上真正受过法律保护的动物是耕牛,宰杀耕牛吃牛肉是要坐监的,哪怕是你自己的牛。
周总理知在文艺工作座谈会和故事片创作会议上的讲话(一九六一年六月十九日),
他说:“我看到四川道一个材料,文化部一位副部长到四川说:‘川剧落后。’当时一位同志回答:‘落后不落后要由四川七千万人去回答、去回决定’。我看这位同志很勇敢,回答得好!人民喜闻乐见,你不喜答欢,你算老几?”
面对吃狗肉,打着安全的旗号,以是否检疫为依据。这个时候不是应该出台狗肉检疫标准及办法吗?可以参照吉林省。
为什么因为不喜欢吃狗肉就去立法禁止吃狗肉?如果有一天有个别人跳出来说国外都不吃小龙虾,是不是应该立法禁止吃小龙虾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