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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交了罚款,再去办个生产许可证,不办就只能在门店销售,要不还会罚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