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是指什么?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第二十四条 计划生育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排。各级财政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保证计划生育事业经费,并随着财政收入增长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需要,逐步增加计划生育经费。
乡(镇)人民政府应将一定比例的乡统筹费用于基层计划生育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保证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经费。 第四十七条 对下列违反计划生育管理秩序的行为,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未办理生育证生育第一个孩子的,由村(居)民委员会、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其限期补领;
(二)符合本条例第八条和第十条再生育一个孩子的规定,但未申领生育证怀孕、生育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其补领生育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