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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农民“被贷款”,银行把涉事员工开除了,你觉得银行要不要负责任?

山东农民“被贷款”,银行把涉事员工开除了,你觉得银行要不要负责任?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山东农民“被贷款”,银行把涉事员工开除了,你觉得银行要不要负责任?

看了有关报道,这个案子发生在山东润昌农商行,案情比较复杂。时间跨度三年多,涉及三个镇,几个村,数百位村民被贷款,征信被拉黑或成为失信被执行人,涉案金额上亿元。限于篇幅,不再赘述。如此大的窟窿,不知当地农商行该如何消化?人为道德风险对银行的危害不可小视。

作案时间长达三年,居然没有被发现,风控形同虚设。作案人实际上是该农商行一个支行行长(网点支行)张某,利用小额贷款权限,通过在三个镇支行分别任职期间,采用蒙骗担保人签字而不容许看合同内容的方式,事后将担保人私自变更为主贷人,分别贷款,然后将款项挪用到与自己关联的企业,最终贷款纷纷逾期,导致村民征信被拉黑,有的村民还被起诉或被法院执行。从整个事件来看,虽然支行行长被上级授予放款权限,难道上级就没有监管?信贷风控何在?责任难逃。

暴露出主管部门监管的软弱和袒护,缺乏刮骨疗伤的勇气。当事人被大量村民举报时,上级部门只是将当事人停职,进行调查,对村民的投诉敷衍答复,对不良征信的删除不紧不慢。按照常理推断,这事已经涉嫌贷款诈骗,主管部门报警才是最应该做的事。停职,开除难道就可以将违约责任推给村民?将员工的行为归咎于个人行为,与银行无关?只能说,太天真了!即使村民不用还贷款,征信被拉黑或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难道就不是名誉侵害?造成的名誉和经济损失由谁来买单?

村民也应该由此吸取教训。为人贷款担保,不只是说说而已,乡里乡亲帮个忙当然可以,但必须要懂法,不清楚内容的合同为什么要签?签了字,肯定要承担连带责任。为什么要把银行卡和密码都给银行工作人员呢?等等,如果没有这些配合,作案人也就没有机会。张某以蒙骗他人签字的形式,移花接木,骗取贷款挪做个人使用。作为村民来说,没有用一分钱,肯定没有偿还贷款的义务,更不能受到名誉和经济上的侵害。好在现在张某和相关涉案人员已经被警方抓捕归案,至于农商行如何收回贷款,应该多与作案人商量,少打扰无辜的村民,养虎为患,必将自食其果。

谢邀。银行当然要负责任!

1、这是一起典型的因为银行内部管理存在问题,工作人员涉嫌欺骗,盗用村民身份违规发放贷款甚至有可能是盗窃银行财产的事件,银行处理自己的涉事员工是应有之义,但是对村民来说,不可能仅仅是道歉或者消除影响就算了。

2、大家知道,信用记录对一个人有多重要,作为失信被执行人,不仅不能再贷款,影响一个人或者一个家庭的声誉,也影响他们的各种经济行为,不仅仅有可能造成经济损失,更有可能造成精神伤害,一个很明显的例子,假如有村民刚好做生意,需要一笔贷款就好,结果因此无法贷款,然后生意做不成了,那么前期的投入怎么办?如果走别的渠道,会产生更高的融资成本,多出来的自然也是损失。

3、所以,个人认为,这些村民完全有理由起诉银行,要求银行消除不良影响、登报致歉,并赔偿损失,如没有实际经济上的损失,也可以主张精神损失赔偿。这种事情在国内已经有了多次判例,无一意外都是银行败诉,或多或少的赔偿受害人损失!

欢迎关注,一起交流。

典型的银行人员违法行为。银行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银行不只是需要负责任,而且赔偿所有村民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银行以个人行为推脱,就是可耻的流氓行为!

中国银行的贷款制度应该是全世界最健全的。可是为什么还有很多这样的事件,因为银行员工人浮于事,好大喜功,条条框框成了摆设,只要基层职员批准,上级领导就是走个过场,签字盖章就批准了。

任重而道远啊,这种匪夷所思的事情确实打了某些整天开会洗脑人的脸!

山东农民“被贷款”,银行不能以开除涉事员工摆脱责任。就像单位车辆交通肇事,不能以开除驾驶员作为解决问题的根本办法,单位必须承担交通肇事责任。

涉事银行必须赔偿被贷款农民损失,消除被贷款人的不良征信记录,依法处理涉事员工和银行管理人员。

山东冠县部分农民朋友去银行贷款时发现,自己征信出现失信记录,不能贷款。经了解,数百名农民朋友“被贷款”,并出现逾期,涉案金额高达亿元以上。

原因是某农商行支行行长利用职务便利,利用农民身份信息,审批虚假贷款,大部分被贷款的人根本不了解事情真相,也没有拿到贷款,但是却莫名其妙的取现失信记录,被挡在了真实贷款门外。

我记得以前也有类似报道,有些银行内鬼拿已去世人员的身份证进行虚假贷款,贪污挪用,最后以坏账处理,套取银行利益。像这种情况不会对他人造成实质影响,银行把涉事员工开除,移交司法机关,还能说得过去。

但是,山东冠县发生的这种情况,已经对其他人造成实质性损失和影响,而且,原银行员工的行为代表的不是个人,而是一种企业行为,银行负有直接责任,其管理人员负有管理、监督责任,具体涉事人员负有贪污挪用企业资产的责任。

对用户来说这些都是银行内部问题,和用户没有关系,和用户有关的是银行给客户造成了实质损失和影响,这个责任必须由银行承担责任,而不是银行员工个人。

所以,我相信问题会得到妥善处理,农民受到的损失和影响一定会得到补偿。

被冒名贷款最近几年时有发生,有些朋友明明身份证在自己的身上,个人资料也从未泄露过,但是无缘无故就被贷款了,直到去办理房贷的等其他贷款被拒绝之后才知道,最近类似的案例又发生了。

山东村民集体被贷款

最近有媒体报道称,山东省聊城市冠县多个村庄的不少村民遭遇了“被贷款”。不少村民名下至少有一笔贷款处于逾期或呆账状态,有的村庄80%村民成为失信被执行人,因为“被贷款”成了征信“黑户”。其中,大多贷款“担保人”与“主贷人”不相识。据不完全统计,数百名村民“被贷款”,涉案金额高达上亿元,而有的人直接无缘无故背上了147万的贷款。

更离谱的是有村民的小麦补贴和低保因“被贷款”一事,被法院强制执行,目前已被扣三年。甚至有村民去年8月收到法院的传票,显示他的妻子2015年在这家银行贷款16万,而他的妻子早在2011年就已经去世了。

这个可是集体被贷款啊,涉及人数之多,贷款金额之大,事情只蹊跷令人咋舌。

毫无疑问,银行必须承担责任,而且尽快消除村民的不良贷款以及不良记录,赔偿村民的损失

这个事情从一开始本身就是山东某农商行员工策划的,是有组织有目的的骗取村民去贷款。银行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从很多村民反映的情况来看,大部分受害人当时去银行签字都是因为银行的工作人员欺骗他们,编造一些理由让他们去签完字,实际上他们本身就没有任何贷款意愿。所以村民的贷款是被银行通过利诱、胁迫或者欺骗的方式签字,而根据法律有关规定,通过欺骗、利诱等方式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

第二、贷款资料与村民个人信息严重不符合。贷款是一个很严肃的事情, 银行作为贷款的发放者,有责任对贷款信息真实性进行核实,正常情况下必须提供真实的信息才可以通过贷款审批。然而这个案例当中,这些被贷款基本信息和受害人严重不符,比如夫妻关系、学历、工作单位都有很大的出入,实际许多村民是没有任何工作单位,而贷款上的单位都是银行工作人员编造出来的。

第三、贷款的原始凭证为何银行不让查看?如果这些贷款真是村民自愿申请的贷款,那银行应该保留有他们的原始贷款材料,但是为何银行不允许村民查看原始档案信息?

所以从整个事情的经过来看,这些贷款都是银行员工有预谋有组织的进行,因此银行必须承担全部责任。

虽然2018年12月,该行针对原职工张庆文、张新广违规发放贷款一事展开调查。经初步调查,原职工张庆文在任职梁堂镇、店子镇支行行长期间,在自身小额贷款审批权限内,利用工作便利条件违规发放了贷款。事件涉及人员张新广为店子镇支行时任客户经理,已按程序对张庆文给予开除、同时解除劳动合同,对张新广解除劳动合同,目前,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

但是我认为该农商行作为主管部门,对员工把管理不严,内部审查不到位,所以也必须负起一定的责任。

其一、必须调查清楚村民被贷款的来龙去脉,消除村民的不良贷款;

其二、必须及时向征信部门申请消除村民的不良征信记录;

其三、必须通过正规的媒体向村民公开赔礼道歉;

其四、对于村民因为贷款逾期被克扣的钱或被法院冻结的财产,银行必须做出赔偿。

银行当然有责任,且要负责!

1.银行工作人员未经当事人允许,私自盗用他人身份信息非法办理贷款,已经触犯相关法律!该工作人员应按照相关法律做出判决或处理!

2.作为银行理应按照公司规定管理好自己的员工,自己公司的员工犯了错甚至违法,银行应负起责任!开除员工只是银行对员工的处理决定,对于事件造成的不良后果和影响,银行和员工应共同承担责任!况且违法工作人员凭自身能力承担不起!银行不论为了自身信誉还是履行法规都应该站出来对当事人负责!

3.由于“被贷款”而产生的未还款,乃至产生的个人不良征信记录,对当事人造成了重大伤害和长久影响!银行及相关部门应还受害方以公平,最大限度减少对受害方的不良影响!

近年来银行时常爆出各类丑闻,如存款变保险,存款不翼而飞,在银行里面买到假理财产品等等,使得银行信誉度大幅降低。

年近6旬的吴天收到的传票显示,2015年,他的妻子梁美霞曾在润昌农商行贷款16万。“我老婆2011年就去世了,怎么可能去贷款?”

据统计,在1700多人口的赵固村,500多户人家,近年来有超过300户莫名其妙背上了贷款。村民立案申请书显示,涉案受害人数达400人,大多数人的贷款担保金额均为15万,预估涉案金额高达8000万元。

事情的起因,由一张身份证可以多担保贷款一万元开始。

有人到润昌农商行梁堂分行咨询贷款时,时任分行行长张庆文提到“五户联保”政策,让他多去找身份证,告诉他“一张身份证能多贷一万”。为了拿到更多贷款,不同的贷款人纷纷向村民借身份证并带着人到银行签合同。合同上没有金额,并且并没有交给村民。

从2006年到2014年,赵固村每年都有不少村民被拉去做担保,甚至低保户也被领去签字。虽然确实有人从该银行贷到了款,但是更多人根本没有见到贷款,这些消失的钱全部被张庆文拿去使用。

值得一提的是,张庆文名下有两家公司,贷款总额超过3亿元,拿走村民的贷款具体用途不明。

在此案中,张庆文毫无疑问应承担主要责任,除应向其追偿贷款及利息外,还应追究其法律责任。如此巨大的金额,已经是违法发放贷款及非法挪用资金,如借助该笔款项获得收益,也应追究其所得。8000万元资金如果用于放贷,按照民间借贷普遍10%以上的利率,这么多年放贷也能有数千万收益。

银行员工作借助银行名义进行违法犯罪行为,不能简单开除了事,银行必须承担部分责任。不说别的,及时帮助被骗村民恢复征信,免除贷款及利息,适当赔偿农民精神损失都是应有之义。

事件中暴露出该银行贷款情况调查流于形式,疏于管理的情况也不容忽视,在越来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这样的银行到底能走多远是一大疑问。

最后需要说一下村民,出于人情关系或者为了一点点好处就帮人担保贷款,合同还未看就盲目签字,作为受害者有可怜之处,但是也有做错的地方。

如果这些贷款不是被挪用而是确实交到了贷款人手中,贷款还不上时担保人被追究还款责任,这样的话法律也帮不上忙了,今后一定要吸取教训。

很多奖似事件!银行现在属于笼断行业,无论是谁,你欠了它的款,轻者拉入征信,重者报警判刑,令人望尔生畏!可是,银行占着金融行业的优势,干了很多令人不能恭维的事!前些年,银行简化程序放贷,有很多人都是”被贷款“,但银行不分清红皂白,只管催款要钱!使那些”被贷款“者打掉牙肚里吞,只有被动还款!造成很多人的冤枉。信用卡也是如此,很多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人利用身份证和手机办了卡“损失只有被办卡人负责!在银行没地方说理,只有认倒霉!反过来说,很多老人去世后留下的遗产,(存款),直系亲属要想取出来,那比登天还难!据悉,有人的存款,因”多年手续不全“成了死帐,只有望折兴叹!还有些银行工作人员往外放假币:还有工作人员动员群众参加”理财“最后血本无归!还有银行工作人员不经个人允许,刷卡参加保险,还有很多人被动员强利参加分期还卡费,赚取大量利息,如不参加将被”冻卡“,如等等,银行业谁敢惹?如果家庭条件许可,还是远离为好!

本人觉得,地方农行的领导已经把农行当成自己可随意支配的企业,随意发福利奖金,随意下派支行网点负责人(上任不考察,过程不监管),正如文中所说,出了问题走人了事。让人不难想到做坏事的人背后的靠山就是他的上级领导,做事获得的利益也分给了领导,如果依法处理,领导也是伸手之人,所以领导就得力保干坏事的人不出事,拿出权力做人情,拿国家的钱补漏洞。这样的事情全国各地皆有,处理方法大部分类同,国家的损失全都流入企业领导的腰包,背黑锅的是那些已经“死亡”的活人。

这件案件是不折不扣的“职务侵占”的行为。当然,这也绝对不是也不可能是一个人所为!如此犯罪行为如果是仅仅以“开除当事人”了事,也不言而喻的是在隐藏自己的犯罪行径,仅的者的行为,足以夠立案调查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