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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通知

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通知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通知

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和卫生部《关于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以及省委省政府有关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重要意义

疾病预防控制是公共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加强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对于预防和控制重大传染病、地方病、职业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等病情的发生和流行,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全面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在各级政府领导下,全市初步建立了疾病预防控制体系,艾滋病、结核病等重大传染病防治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非典、人间禽流感等重大疫情长效预防控制机制进一步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能力得到提高,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但是,目前全市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形势依然严峻。

结核病、艾滋病、肝炎、地方病、职业病等疾病发病率呈上升趋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不健全,运行机制落后,人才匮乏、人员老化和素质偏低;疾病预防控制技术设备简陋,投入机制不健全,预防控制能力不高。

面对这些问题和困难,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一定要站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建设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重要意义,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工作措施,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好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二、进一步明确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职责和任务

加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必须建立健全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是政府举办的公益性单位。

全市疾病预防控制体系由市、县(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乡(镇)卫生院防保站、承担防保工作任务的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组成,主要职责是:负责疾病预防与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处置、疫情报告及健康相关因素信息管理、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与干预、实验室检测分析与评价、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技术管理与应用研究指导等工作。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任务:

(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施疾病预防控制规划,组织开展全市重大疾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传染病疫情的调查处理、报告;开展公共卫生领域内相关卫生监测、检验、鉴定及评价;组织开展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防治、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负责全市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业务指导、人员培训和业务考核。

(二)县(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辖区内疫苗的使用管理和疾病预防控制的具体工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的监测调查与信息收集、报告,落实具体预防控制措施;开展公共卫生领域相关的卫生监测、检验、鉴定及评价;指导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城市社区卫生组织和乡(镇)卫生院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负责考核、评价和培训工作;指导乡(镇)、村和有关部门收集、报告疫情;开展卫生宣传教育与健康促进活动,普及卫生防病知识。

(三)乡(镇、街道办事处)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施预防接种工作;

负责传染病疫情、疾病与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指导有关单位和群众开展防病除害工作;开展健康教育,普及卫生防病知识;承担乡村(社区)疾病预防控制的具体工作;行使其它授权的公共卫生管理职能。

(四)村级卫生室或村级防保人员:实施预防接种工作;负责疾病预防控制基础资料、基本信息的收集、上报;协助开展疾病监测、疫情调查处理及重大疾病防治、普及卫生健康知识等工作。

全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国有、集体、民营、个体)都必须履行各自在疾病预防控制工作中的社会义务。

市、县(区)、乡(镇)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一律不得开办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实体、门诊部、诊所、治疗中心等,已开办的应于2005年底前与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脱离。

三、加强疾病预防控制能力建设

(一)加快基础设施建设。

加快公共卫生项目建设进度,保证各种设施设备尽快安装到位;加强疫情信息网络建设,建立乡镇卫生院疫情信息报告网络;完善覆盖城乡、灵敏高效、快速畅通的疫情信息网络;加强实验室建设,改善设备条件,提高实验室检测检验能力;完善应急预案,配齐应急车辆、现场处置器材,储备消毒药械,建立功能完善、反应迅速、运转协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配齐市、县(区)、乡(镇)、村四级计划免疫冷链设备,保证计划免疫冷链正常运转;加快预防接种门诊建设,尽快达到计划免疫规范标准。

(二)合理配置人员。

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结合市、县(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乡(镇)卫生院承担的职责任务和服务人口数量,重新核定市、县(区)两级疾病预防控制人员编制;结合乡(镇)管辖范围、人口等情况,配齐乡(镇)卫生院防保人员,保证乡(镇)、村级防保人员相对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