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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命名原则上不得冠以个人姓名

高校命名原则上不得冠以个人姓名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高校命名原则上不得冠以个人姓名

“高等学校名称原则上不得以个人姓名命名。未经授权,不得使用其他高等学校曾使用过的名称。”8月31日,南都记者从教育部获悉,为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命名工作,教育部研究制定了《高等学校命名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强调,高等学校命名实行一校一名制,原则上不得冠以“中华”“中国”“国家”“国际”等代表中国及世界的惯用字样,也不得冠以“华北”“华东”“东北”“西南”等大区及大区变体字样。由独立学院转设的独立设置的学校,名称中不得包含原举办学校名称及简称。高校命名字数原则上控制在12字以内。

实行一校一名制

据了解,《暂行办法》适用于发布之后的全日制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高等职业学校(含本科层次职业学校和专科层次职业学校)以及高等专科学校的命名事项。

《暂行办法》规定,本科层次的高等学校称为“××大学”或“××学院”,专科层次的高等学校称为“××职业技术学院/职业学院”或“××高等专科学校”,本科层次职业学校称为“××职业技术大学/职业大学”。可以根据学校所在地域、行业、学科等特点,冠以适当的限定词。

“高等学校命名要坚持名实相符、准确规范,体现办学理念,突出内涵特色,避免贪大求全。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办学层次、规模、类型、学科类别、教学科研水平、隶属关系、所在地等确定名称,实行一校一名制。”《暂行办法》强调。

不得冠以学校所在城市以外的地域名

《暂行办法》对高等学校名称中使用地域字段、学科或行业字段、英文译名等提出明确规范。例如,原则上不得冠以“中华”“中国”“国家”“国际”等代表中国及世界的惯用字样,也不得冠以“华北”“华东”“东北”“西南”等大区及大区变体字样。

同时,《暂行办法》明确高校命名不得冠以学校所在城市以外的地域名;省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学校可以使用省域命名,其他学校确需使用省域命名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统筹把关,但须在名称中明确学校所在地。未经授权,不得使用其他组织或个人拥有的商标、字号、名称等,不得使用国外高校的中文译名和简称。

农林、师范院校在合并、调整时,原则上继续保留农林、师范名称;避免出现多个学科或行业类别并存的现象,原则上不超过2个;使用相同学科或行业字段时,在省域范围内应具有区分度。英文译名与中文名称保持一致,学校中文名称中含有特殊含义的字段,可以使用音译。

南都记者了解到,早在2006年教育部制订的《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中就已明确指出,校名不冠以“中国”、“中华”、“国家”等字样,不以个人姓名命名,不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学校所在城市以外的地域名。普通高等学校实行一校一名制。本次印发的《暂行办法》在此基础上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

高校命名字数原则上控制在12字以内

《暂行办法》强调,高等学校名称原则上不得以个人姓名命名,但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可以在学校名称中使用对学校发展作出特殊贡献的捐赠者姓名或名称。未经授权,不得使用其他高等学校曾使用过的名称,且命名需避免与其他学校名称相近,引起混淆。字数原则上需控制在12字以内。

此外,《暂行办法》还规定,由独立学院转设的独立设置的学校,名称中不得包含原举办学校名称及简称。高等学校应严格管理、合理使用、依法保护承载学校历史与声誉的校名无形资产,保持名称稳定,原则上同层次更名间隔期至少10年。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名称在执行本办法的基础上,须在名称中明确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学校设立时可以向审批机关申请使用学校简称,简称仅可以省略学校名称中的公司组织形式。

据了解,该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南都记者 吴单 发自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