篡改他人志愿者应该怎样用法律和规则严惩?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7月1日起,一些地方的中考考生开始网上填报志愿,针对江苏南京个别学校要求学生必须到校,并在学校老师的监督下填报指定学校的违规行为,南京市教育局表示,任何学校和个人不得干扰考生填志愿。
多年来,学生填志愿却“被自愿”的情况屡见不鲜。例如早在2013年《羊城晚报》就曾报道说,中考前夕广东梅州中学校方给学生下发的《招生志愿信息表》上,直接在第一志愿上打印了“梅州中学”;再比如2014年江苏淮安曾有市民向媒体反映说,淮海中学要求初三学生成绩前100名的,必须填报本校高中,否则就会被学校集中到会议室“提高认识”……
好几年过去了,这样的情况竟然还在发生。而且除了中考,竟然连高考志愿也有人“被自愿”——据报道,贵州省遵义市一个高考考生近日发现,自己的志愿在系统中被他人恶意填报。
虽然此事正在侦查中,具体情况还不好说,但是高考志愿被他人篡改的情况,此前曾多次发生。例如2016年,同样是贵州,就发生过毕节一个考生高考志愿被招生学校偷填的事件。再比如2015年,山西万荣县某考生的志愿,被同班一个有矛盾的同学篡改。
从以往报道来看,中学干扰中考学生填志愿,原因往往是出于“肥水不流外人田”的心理,想让成绩好的学生高中阶段继续留在本校。对于这种行为,教育主管部门理应严惩。而学校若想留下好学生,努力的方向当然应该是在初中的整整三年时间里,让学生爱上自己就读的地方。
至于高考志愿被篡改,其原因则大致有三。第一个是同学之间有矛盾,有人使坏。第二个是某些民办、私立高校招生困难,就想到了这样的手段。第三则是我国一些省份在评判一个中学的成绩是否出色时,其中一个重要的指标就是有多少学生考上了清华和北大,于是此前有报道说,某些中学强迫成绩好的学生必须填报清华、北大。
2016年10月,山东菏泽高考志愿篡改案正式宣判:被告人陈某最终被判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据陈某交代,他的成绩没有其他几个同学的好,出于嫉妒心理,他就改了别人的志愿。
这样的案例不妨对高中学生广为宣传,让那些不知深浅的熊孩子明白法律的严肃性。表面看来,耽误了别人上大学,7个月的有期徒刑不算长,但是他日后就会明白,一旦有了刑事犯罪的前科,今后的发展会在诸多方面受到限制。
至于民办高校、私立高校为了招生篡改学生志愿,除了应该让相关人员承担刑事责任,一旦查实还应该取消其办学资格——连基本的底线都没有,为了招生就做出这样的事情,还谈谈何教书育人?
对于中学为了自己的“好评”而逼着学子报考指定学校,不如再加一个规则:一旦出现强制报志愿遭遇“差评”的投诉,所有“好评”一律清零……
此外,避免学生“被自愿”,技术防范也应该加强。比如说现在很多地方都运用了人脸识别,那么网上填报志愿能否加一个“刷脸”的环节,以确定填报志愿的是考生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