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想道德法律研究论文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是一门思想政治理论课程。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参考。
范文一:浅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学发微
[论文关键词]思想道德修养 法律基础 实践教学 教学实践
[论文摘要]思想道德修养-9法律基础是一门面向全体大学生开设的思想政治理论课程。教学这门课程,需要执教者从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的内涵和实质,内容结构,表现形式等方面把握好【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关系问题;把握好思想理论教育的知识性与意识形态性的关系即思想理论教育始于知识而不囿于知识。思想理论知识教育的目的与意识形态教育目标的同一性,坚持思想理论知识的教学与意识形态教育的辩证统一.正确处理好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关系问题。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是一门面向全体大学生开设的、体现社会主义本质特征和意识形态基本要求的思想政治理论课。这门课程是把原【98方案】的【思想道德修养】、【法律基础】两部分内容整合为一门新的课程。因此,如何处理好这两部分内容之间的联系,如何把握好思想理论教育的知识性与意识形态性的关系,如何处理好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关系问题,是值得执教者关注与探讨的问题。
1把握好【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关系
1.1【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联系
从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的内涵和实质来看,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与法律都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产物,都受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制约,同时又反映和作用于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它们都是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具有相同的理论基础;它们都是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意志和利益的体现,都是调节人与人之问相互关系的一种社会规范;它们都是为了确认和维护对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有利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和广大人民最根本利益服务;它们的许多基本原则和内容也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律为社会主义思想道德提供了基础和保障,思想道德建设为法律制定提供了目标。社会主义法律贯穿了社会主义思想道德的精神,培养人们的道德品质和情操,培养人们遵守道德规范的责任感。社会主义思想道德是健全法制、厉行法治的重要因素。立法者制定法律、法规时,必然要考虑社会主义思想道德现状和内容,把某些道德规范转变成法律规范。社会主义思想道德水平的提高也可以促进人们自觉遵纪守法,促进整个社会法制建设水平的提高。
1.2【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区别
思想道德与法律是两种不同的社会规范。法律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发展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而道德是伴随着人类社会的出现而出现的,以善恶为标准,通过社会舆论、风俗习惯和人们内心信念来调节控制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非强制性社会规范的总和。从社会主义法律表现形式上看,法律表现为国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或国家认可的习惯;而道德则是一种意识形态、观念的东西,存在于人们思想观念、风俗习惯和社会舆论之中。从【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内在结构关系法律调节的层面来看,思想道德主要涉及个体观念和意识形态层面的问题;法律主要涉及人们行为层面的问题。从【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调节方式来看,思想道德修养主要依据社会舆论、风俗习惯和个体内在的信念起作用,是一种【软调控】;法律是通过强制性的外在控制发生作用,是一种【硬控制】。从思想道德与法律作用的范围来看,思想道德涉及范围更为广泛,相对模糊;法律作用的范围较为具体,十分明确。从思想道德与法律调节控制的结果来看,思想道德着重要求人们内心世界的善良与高尚;而法律则着重要求人们外部行为及其后果。因此,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两者存在着明显的界线,具有不同的形成和发展规律,不能相互混淆。
2把握好思想理论教育的知识性与意识形态性的关系
2.1思想理论教育始于知识而不囿于知识
当前,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教学中,存在的一个主要倾向是突出思想理论教育的【知识性】,而忽视了思想理论教育的【意识形态性】,从而淡化了思想理论课程的意识形态功能。诚然,思想政治教育必须经由知识教育,知识教育是思想政治教育不可或缺的环节。与中小学强调养成教育不同,在高等教育中应重视理论知识的学习。高校思想理论教育要进行相应的思想理论的宣讲,解决思想理论认识问题,培养大学生理论意识的自觉性。同时,大学生处于思想意识逐渐成熟阶段,他们一般具有自己的审视行事标准。因此,对大学生的道德教育和法律教育要重视思想理论知识的学习。然而,思想理论教育始于知识却不囿于知识。思想理论教育课不是单纯的知识课,它是具有价值倾向的思想理论课。思想理论教育课程设置的目的,并不在于引导教育对象掌握知识、应用知识、发展知识,它需要通过教育对象个体对相应知识的掌握而生成健康向上的精神世界,形成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形成坚定的信心和信念,形成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实践证明,淡化思想理论教育的意识形态性就会弱化思想理论教育的功能和任务。…可见,思想理论教育必须坚持思想政治理论的意识形态性质。
2.2思想理论知识教育的目的与意识形态教育目标的同一性
我国高校大学生思想理论教育的主要任务是: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深入进行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教育;以爱国主义教育为重点,深入进行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教育;以基本道德规范为基础,深入进行公民道德教育;以大学生全面发展为目标,深入进行素质教育。从更根本的意义上说,大学生思想理论教育的意识形态教育是高校人才培养目标的需求。新世纪,我国现代化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不仅要有较高的科学技术水平,而且要具有献身于祖国和人民,献身于所从事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崇高理想和信念。因此,提高大学生的政治、思想、道德、法律素质,是保民族之本,扬民族之威的有力保障,而高校大学生思想理论教育是其重要的途径和手段。可见,高校大学生思想理论教育的知识性教育的目的与意识形态教育目标是一致的。
2.3思想理论知识的教学与意识形态教育的辩证统一性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开设,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对高层次人才素质的需要,也是大学生成才的需要。在坚持思想理论教育的知识性与意识形态性的辩证统一关系时,应注意两种倾向:一是一讲学科建设,就把它朝哲学、经济学、历史学等学科上靠,把思想理论教育课程当作一般的哲学、经济学、历史学等知识课程;二是一讲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意识形态性,就把它等同于传达党的现行的路线方针政策,等同于【政治德育】。
由于视角不同,高校德育确实存在不同的研究模式。有人强调学科德育,从纯粹理论的角度建设德育,突出了德育的学术色彩;有人主张生活德育,努力体现一种与生活本身一致的道德教育的特色;有人强调心理学德育,从价值中立和无批评原则对德育的借鉴出发,使德育诠释在心理学的模式之中;也有人从文化德育的角度,从古今中外历史与现实中的文化和道德的关系中诠释德育,政治德育则由于凸现德育的政治功能成为特定年代的标志。高校德育教育模式作为学术问题,各种研究实验和设计都应当鼓励,但是德育教育教学的意识形态性不能由于不同德育模式的存在被消解,不应当回避价值观问题,不能淡化各种意识形态的分歧。
在中国高等教育还不普及的情况下,大学毕业生将来势必会在国家重要的岗位上担当责任,或者成为各个领域的领导者、管理者、建设者和劳动者。探讨思想理论课程的知识性与意识形态性的统一是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建设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因为这一学科主要研究马克思主义整体性、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党的指导思想和意识形态、社会主义现实问题和大学生理想的关系、大学生思想政治素质培养等问题,是哲学社会科学其他学科无法取代的。
而所有这些问题的研究,既是全面加强课程、教材和队伍建设的学理支撑,又是改革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和改善教学手段必须围绕的根本。不加强马克思主义学科建设,只是从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意识形态性质出发来强调它的重要性,也不可能提升它在学校教育教学中的地位,其师资队伍也难以得到稳定和提高。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既要借助其他哲学社会科学的学科优势,又要潜心于自己的学科建设,开拓学科的研究空间。在实际的教育教学中要兼顾党的意识形态的需要和大学生成才需求,寻找两者的结合点,以育人为本,贴近学生;要兼顾理论性和生活性,既体现思想政治理论课作为理论课的属性,又贴近生活,以此选择教学内容和构建教学体系。
3加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实践教学
这门课程具有很强的规范性和实践性。其教学目标不仅要解决学生对社会道德基本要求和法律规范的知不知、懂不懂的问题,而且要解决信不信、行不行的问题。这一教学目标的实现,完全依靠理论教学是难以奏效的。因为大学生道德品质和法律素质的形成与发展,需要经过道德法律意识和行为等要素反复内化和外化的运行、发展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实践教学具有重要作用。要想取得这类课程的实效性,必须在教学方法和途径上加强实践教学环节的研究与实验。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实践教学,主要是指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根据教学基本要求和有关知识点,通过开展学生亲身参与、体验的实践教学活动实现教学目标的教学模式。它包括课堂的实践教学、社会实践和有关德育活动等。
3.1实践教学的功能和作用
实践教学作为一种教学模式,其功能和作用主要是对大学生思想道德和法律素质形成与发展施加影响,使其道德品质和法律素质的内在心理要素发生变化,通过内化和外化的动态过程起到积极的教育作用,以便提高该课程的实效性。大学生道德品质和法律素质的形成与发展,需要经过道德法律意识与行为实践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反复内化和外化的运行、发展过程。
受教育者主体道德品质和法律素质形成与发展的内化,是指外在于受教育者主体的体现社会道德法律基本要求的社会舆论,加上学校的道德教育、法制教育等形成的合力,在主体知、情、信、意等内在心理要素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心理机制的作用下,使外在的社会道德法律基本要求被受教育者主体所接受和认同,并通过实践体验和感悟内化为其道德意识和法律意识即精神力量。外化过程是指在这种精神力量的支配下,将受教育者主体的道德意识和法律意识转化为行为实践,相对稳定地调节主体外显的行为。这一过程是道德法律意识和行为等要素不断运动、发展、变化,由低级到高级、简单到复杂、量变到质变,从而形成相对稳定的道德品质和法律素质的动态过程。
受教育者主体的道德法律行为作用于外部环境,往往会产生某种社会评价,即人们在实施道德法律行为的过程中依据社会道德法律的准则和基本要求,对其行为实践所作的价值判断。其功能是以善恶和法律规定为标准,形成道德和法律行为选择的正确价值观。其实质是对受教育者主体道德和法律行为的动机、效果和价值的判断,是人们道德和法律行为选择和坚持正确行为习惯的外在力量。
3.2实践教学的最终目标
实践教学的最终目标是实现两个飞跃。【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实践教学的最终目标是激励、促进受教育者主体的社会道德和法律基本要求的内化和外化两大飞跃。受教育者主体道德品质和法律素质形成发展的内在心理要素,包括认知、情感、信念、意志等,属于意识或精神的范畴,在它没有客观化、外在化时,还不能构成完整意义的道德品质和法律素质。道德品质和法律素质形成发展是内在心理要素和外在激励要素的统一,是观念、意识和行为实践的统一。
它需要经过两个飞跃:一是受教育者主体通过学习和实践体验,将外在的社会道德法律原则、规范、基本要求等内化为道德和法律意识,从而实现从社会的外在力量到受教育者主体的内在力量,即精神力量的飞跃;二是实现从受教育者主体的内在力量到客观化、外在化的行为实践的飞跃。实现这两个飞跃离不开人们的行为实践。受教育者主体只有通过道德品质和法律素质形成与发展的内化和外化的整合才能实现上述两个飞跃,从而形成其道德和法律行为的相x,-t稳定的特质和倾向。
上述两个飞跃并不是一次实践教学或理论教学就能够完成的,而是需要经过反复多次,分层次、分阶段的实施才能够实现。其中,认同、信奉是重要的层次与阶段。
认同,即受教育者主体通过后天学习和实践体验,将外在于个体的社会道德法律意识内化为个体的道德法律意识及其精神需要。它是行为主体在认知、情感上,对外在于主体的社会道德法律意识的实施价值、意义的认识趋同,并指导自身自觉行为的一种心理倾向。认同阶段的重要功能是受教育者主体将外在于自身的社会道德法律意识和社会需要内化为自身意识、自身需要的认知和情感体验,并转化为其自身内在的知、情等心理要素。
该阶段是确定更深层次内化的基础,是完成内化和外化运行过程,实现道德品质和法律素质形成发展两大飞跃的动力源泉和心理基础。这一阶段的重要特征是实施道德法律行为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自觉性即受教育者主体实施道德或法律行为的主观动机发自其个体的自我需要,并使这种自我需要与社会需要、社会道德法律基本要求相趋同,它区别于特定情势下的盲从,也区别于在特定外部压力下的被动服从。
信奉,即个体人在认同外在于自身的社会道德法律基本要求的基础上,通过行为实践的情感体验,建立在道德和法律价值信念基础上的相对稳定的心理倾向。道德和法律价值信念是人们在内化和外化运行机制的作用下,对转化为内心信念的社会道德法律基本要求的价值及其真理性坚信不移,它是系统化的道德法律认知和相对稳定的情感体验的结晶,是外在于个体的社会道德法律意识内化为个体的道德法律意识的较高层次和阶段。信奉阶段除实施道德和法律行为的高度自觉性、主动性外,还具有实施道德和法律行为的坚定性和相对稳定性等特征。
信奉的关键是【信】,其特点是对道德和法律有关理论知识的深刻理解,通过道德和法律的实践感悟、情感体验,坚信其认识的正确性、科学性和真理性,并在实施道德法律行为的过程中表现出较强烈的情感,它是激励人们实施道德和法律行为的精神力量。道德和法律信念坚定,则认识必然深刻,情感必然强烈,意志也就愈坚定,行为则愈自觉。实施道德和法律行为的相对稳定性,是指受教育者主体通过后天学习和实践体验,将外在的社会道德法律意识和社会需要转化为其自身意识和自身需要后,不会因为外部条件的影响而动摇,相对稳定并持续地实施某种符合社会道德法律基本要求的行为。
受教育者主体的道德品质和法律素质的形成与发展进入信奉阶段,标志着两个飞跃的阶段性实现和完成。在信奉阶段,受教育者主体不仅能够依据社会道德法律基本要求相对稳定的实施道德和法律行为,而且形成了相对稳定的道德品质和法律素质。
诚然,【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是密切联系、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片面强调理论教学而忽视实践教学,或者片面强调实践教学而忽视理论教学的倾向都是不可取的。
范文二:从价值取向来看【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一、【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中价值取向的基本内容
厘清了形成新课程教学中价值取向的意义和方向之后,我们的任务就是依据新课程的任务、目标和要求,形成具有较强操作性的价值取向。从思想政治理论课的角度出发,【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需要发挥其作为政治理论课应有的政治功能;从学校教育的角度出发,新课程需要体现其作为一门课程应有的教育功能;从人才培养的角度出发,新课程需要体现其为社会培养和输送何种人才的社会功能;而从教育内容出发,新课程还需要实现思想、道德、法律诸领域在教育实施以及观念形成中的一体化目标。
1 政治性与科学性相统一的价值取向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是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以来的理论创新成果为指导思想、理论基础和根本内容的思想政治教育,这是新课程的基本定位。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新课程方案作为加强和改进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建立在党中央对当前国际意识形态领域的斗争、国内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以及大学生健康成长的需要等形势的基本判断的基础上提出的,是为了培养我国社会未来发展所需要的社会主义公民而提出的,是新的历史时期党和国家在全社会加强意识形态建设的重要环节。因此,政治性是新课程的根本方向和显著特征,在教学中体现政治性既是落实新课程的要求,也是课程价值实现的重要途径。
在教学中以体现政治性为价值取向,是指在新课程所有章节的教学中,都要以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为重要指导思想,教学的至高宗旨是以此为方向引领学生的思想、观念,并进而引导其行为。这一方向既要落实在思想修养和道德修养的教学中,也要体现在法律修养的教学中,要在教学中避免具体地、逐个地讲解法律条文。
对于法律修养部分的教学而言,更重要的是理清法律条文在政治上、思想上的内涵,要让学生充分认识现代社会在其构成上的特点是追求自由自主的个体和强大的国家机器并存,认识主体、主体的行为与法律规范之间的关系,认识遵守法律规范与形成良好的社会秩序之间的关系。要能使学生形成对于法律的总体认知——法律规范是为了维护人(不仅是单一的个体,而且是全体社会成员)的自由、平等、正义而出现的,是为了实现人的全面发展而出现的。因此,它既实现人的需要,又约束人的行为;它通过国家的强大力量促使主体在满足和实现自身各方面需要和利益的同时,又不去损害和妨碍他人、社会、国家的需要和利益的实现。法律所调整和规范的行为,都是主体在一定社会关系中的交互行为,法律规范主体行为的目的就在于确认、保护和发展一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在马克思主义理论指导下,作为我国高等教育中的一个具体领域和一门具体课程,【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既有体现政治性的特殊需要,也有其他课程所具有的共同性——科学性。科学性是指就课程内容体系的各大组成部分而言,【比较充分地反映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三大理论成果和十六大以来的理论创新成果,比较充分地反映了党领导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生动实践和基本经验,比较充分地反映了本学科领域的最新研究成果】,具有确切性和指导性,是对思想、道德和法律领域问题的规律性的认识和论述。
这种科学性在教育实施的领域还表现在:其一,就社会规范而言,它是社会生活中较为独特的一个领域;其二,它可以向学生展示社会生活和社会规范领域特定的思维方式和行动标准,并由此鼓励学生在思考这一领域的问题时变得更为敏感、稳健和理性;其三,它可以用适当的方法鼓励学生在这一领域进行探索,不断地发现、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作为一门独立的课程,是【初生之物】,在其全新的逻辑结构和课程体系之下,它既承载了人才培养的社会主义方向性使命,又要在这一过程中传播知识和信息。因此,它要求我们在教学过程中既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又要综合运用政治学、社会学、伦理学、法学等多学科的理论成果。特别是新的教材体系中出现了一些过去两门旧课程中不曾出现的新关键词,比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荣辱观、国家利益、公共秩序、法治精神、法律思维方式等,这些新的核心概念既是承接全书内容的重要链条,也给我们的解读和教学提供了新视角,也体现了课程内容体系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和创新的科学性。可以说,政治性与科学性共同构成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课程生态】,政治性是其根本方向,科学性则是其生命之源,新课程在教学中必须形成政治性与科学性相统一的价值取向。
2 社会性与个体性相统一的价值取向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内容体系中,不仅包含了科学的理论和系统的知识,同时还在理论逻辑中凸显了问题意识,把理论与学生的思想实际和生活实践相联系作为实施教学的落脚点。要求【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新课程的目标是通过教学使青年学生逐步确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道德观、法律观,使他们真正成长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所需要的合格人才,这是一个宏观性的目标,也是我们在教学过程中必须体现的社会性要求,这一社会性要求对于我们实现社会的理想、追求和秩序而言是十分重要的。然而,如果仅仅停留在这样一个宏观的社会性要求之上来实施教学的话,理论的说教就很可能成为无本之木、无源之水,就很可能高高在上而远离学生的实际需求,就很可能变得空洞而没有说服力,并最终导致学生在面对具体问题时言行不一、知行脱节。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社会在利益追求和价值表现层面都出现了多元化的趋势,在这一大背景下青年学生的思想和实践是非常丰富的,他们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都有自身的需要和追求,在实现这些需要和利益的过程中也有不同的行为方式选择,这些需要、追求和选择具有明显的个体性特征,特别是在社会规范的领域内,事件的发生在更多时候带有个体性的特点,平凡而丰富的日常生活则是他们作出所有判断和选择的现实基础。因此,教育教学的实施只有把宏观的目标与受教育者的具体生活结合起来,与受教育者的思想实际和社会实践结合起来,形成教育教学中社会性与个体性相统一的价值取向,才能真正把教学效果落到实处。
要做到社会性与个体性的统一,必须把思想、道德、法律领域社会性的要求转化为青年学生的内在需要,事实上,在这些领域的社会性要求中包含着许多对于人的主体地位、人的全面发展、人的社会性生存等方面内容的关注。
国家的、社会的理想是对个体理想的概括和抽象;爱国使个体获得归属感,维护国家利益使个体获得更高层次的安全和利益的保障;个体价值的实现以社会为基本的参照体,而社会价值的实现又能更好地实现和发展个人;良好的社会秩序在个体对道德和法律规范的遵守中逐步形成,而良好的社会秩序又是个体发展的先决条件。可以说,教育教学的过程既是通过理论讲授提高学生认识水平的过程,同时也是让学生不断地接受社会的规范性要求的过程,而【行为者的规范行为模式不仅具有一种‘认知情结’,而且还具有一种‘动机情结’,有了‘动机情结’,才有可能存在符合规范的行为】。
因此,我们的理论教育一定要紧扣学生的现实生活,要了解学生的需要和追求,分析学生的需要和追求,只有深入学生的生活实践和思想实际才能使学生在思想上产生共鸣,从而唤起并引导学生的需要和追求,只有把规范领域社会性的要求放到社会实践的情境中去体验,才能形成学生在实践中遵循规范的心理基础,并成为个体行为的重要动力。
在教育教学中突出学生的主体地位,一方面可以激发学生的学习需要,增强学生的学习主动性,从而以积极的姿态去认识、理解、领会、接受社会的要求;另一方面可以增强学生的社会责任感,认真地分析、评判社会现象与自身的思想实际,立足高远,明辨是非,分清真伪,从而成为规范领域社会性要求的主动服从者和实践者。
因此,在教学过程中切实考虑学生的个体性需求,把塑造个体的德性、增强个体的全面修养和参与社会生活实践结合起来,克服单纯地强调社会性或个体性需求的一方而忽视另一方的局限性和片面性,形成社会性与个体性相结合的价值取向。以学生为本,关心学生,了解学生,引导学生,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既体现了教育中的人文关怀,符合时代的要求,也是马克思主义思想政治教育的核心追求。
3 思想、道德与法律教育【一体化】的价值取向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内容体系有三大组成部分,即思想修养、道德修养和法律修养,这三大组成部分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法与伦理的关联是一个古老的问题,新教材从社会秩序结构的角度,把这个法哲学、社会哲学中的问题以全新的面目展示在我们面前,把思想、道德、法律放到社会规范的层面上让我们重新认识:思想、道德与法律都以社会为其发生的基础,它们在内容上相互影响、相互吸收,在实施中相互作用、相互支撑,在功能上相互补充、相辅相成,共同立足于社会、历史经验和现实的基础之上,共同构成影响社会秩序的要素;它们所要达到的最终目标是一致的,即通过综合提高人们的思想、道德和法律素质,来形成我国社会发展所需要的特定的社会秩序。
人类历史的发展表明,在没有社会共同生活的地方,社会规范只有观念上的可能性而不具有现实性;而只要有社会共同生活的领域,就需要规范和秩序的存在。在现代社会,自由、自主的个人行为若离开一定规范的制约就会导致混乱,就像市场的自主运行若离开了政府的有效干预和调控就会产生无序一样,现代社会的秩序是由思想道德和法律规范共同支撑的。
法律意味着和平的秩序,而和平又恰是道德的重要戒律之一,形成对现代社会生活的这一理解和认识,也是思想修养的重要体现。对青年学生进行思想道德和法律教育,并不是社会主义中国所特有的现象,西方国家的公民教育也把社会规范意识的形成作为基本目标,都在以不同的方式展开维护各自价值追求所需要的思想道德和法律领域的教育。当然,一个国家和社会究竟需要哪些规范,以及它们之间怎样结合与统一,这在不同的国家是不同的,这也反映了一个社会的基本构造和性格。
当我们站在社会规范的确立、传播和践行的角度来实施新课程的教学时,我们发现,其内容体系的三大组成部分是内在地融为一体的。也就是说,整个教学过程可以由一个贯穿始终的基本精神统领,做到在教学过程中思想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的结合,在教学培养目标上把思想道德觉悟与法制观念的增强相结合、把思想道德素质与法律素质的提高相结合。
对青年学生提出加强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修养的要求,是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领域及其相互关系的内在要求在行为评价标准上的反映。一方面,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坚定的理想信念、正确的人生价值观、爱国主义、社会主义道德等的要求是健全法律制度、增强法律意识、弘扬法治精神的重要思想基础,也为社会主义法的实施以及法的意义与功能的实现起着重要的保障作用;另一方面,社会主义法的各项制度在制定与形成过程中既融合了思想道德领域对公民的要求,也以国家意志的形式宣告和肯定了我们所提出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的正当性,法律是更为具体化、更具可操作性的社会规范。
从社会规范的层面上来看社会的思想道德要求和法律要求的融合,体现的是在建设目标上追求人的内在思想与外在行为的统一,前者更关注人的思想动机,后者更关注人的行为结果,而内在的思想动机又是影响外在的行为结果的重要主观因素。以我国《刑法》对犯罪构成的规定为例,对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的确定需要考量构成犯罪所必须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犯罪的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是犯罪构成的四大要件,有无主观上的犯罪故意将直接影响定罪量刑的尺度。
而且,许多违法行为都可以从思想道德上找到行为的重要根源,一个在思想道德领域的修养上有重大欠缺的人其违法犯罪的可能性要大得多,而一个思想道德修养较好的人其违法犯罪的可能性就要小得多。可以说,思想道德修养的提高有助于增强法律意识和守法的自觉性,法律制度的完善和法律执行的加强又有利于推行和弘扬道德。因此,在新课程的教学中,把以促进个体全方位修养的形成为内在尺度的价值取向与以促进规范的全方位落实和遵守为外在尺度的价值取向结合起来,有机地融合三大组成部分的内容,形成思想、道德与法律教育【一体化】的价值取向,是取得教学实效的重要途径。
4 以改进教学方法、增强教学实效来促进课程可持续发展的价值取向
前三大价值取向是笔者从形成教学理念、把握教学内容的角度出发进行阐述的,在此基础之上,把强大的理论体系转化为生动的教学实践是高质量地实施【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方案的根本要求。因此,积极地探索、创新和改进教学方法、增强教学实效,使新课程受到学生的欢迎,是需要我们每个教师认真面对的重要课题。笔者以为,在教学实践上尝试以下方法,将有益于促进新课程的可持续发展。
二、探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中价值取向问题的缘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