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大集体和厂办大集体改革有什么区别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国有大集体和厂办大集体改革没有区别。
国有大集体与厂办大集体是同一个东西,我国统一称其为国有厂办大集体。一些国有企业资助兴办的向主办企业提供配套产品或劳务服务的厂办大集体,对发展经济和安置回城知识青年、职工子女就业发挥了重要作用。
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厂办大集体改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厂办大集体,可按照公司法和原国家经贸委等八部委《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扩展资料
厂办大集体改革缘由:
1、国务院总理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继续压缩中央部门“三公”经费预算。
2、随着国有企业改革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厂办大集体产权不清、机制不活、人员富余、竞争力弱等问题日益突出,大量企业停产、职工失业。为减轻主办国有企业负担,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创造条件,推进集体企业的改革势在必行。
3、厂办大集体是计划经济时期的产物。上世纪七八十年代,知识青年大批返城。为了安置知识青年以及国有企业职工子女就业,由国有企业批准并资助,成立了依附于主体企业的附属厂,这就是厂办大集体企业。长期以来,厂办大集体企业依托主体企业生存。
进入市场经济以来,多数主体企业自身经营面临困境,厂办大集体的日子也越过越艰难。
国有大集体和厂办大集体改革没有区别。
国有大集体与厂办大集体是同一个东西,我国统一称其为国有厂办大集体。一些国有企业资助兴办的向主办企业提供配套产品或劳务服务的厂办大集体,对发展经济和安置回城知识青年、职工子女就业发挥了重要作用。
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厂办大集体改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厂办大集体,可按照公司法和原国家经贸委等八部委《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通过合资、合作、出售等多种方式,改制为产权清晰、面向市场、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实体。对不具备重组改制条件或亏损严重、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厂办大集体,可实施关闭或依法破产。
扩展资料:
厂办大集体改革缘由
1、国务院总理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继续压缩中央部门“三公”经费预算。
2、随着国有企业改革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厂办大集体产权不清、机制不活、人员富余、竞争力弱等问题日益突出,大量企业停产、职工失业。为减轻主办国有企业负担,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创造条件,推进集体企业的改革势在必行。
改革的总体目标,是通过制度创新、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使厂办大集体与主办国有企业彻底分离,成为产权清晰、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以减轻主办国有企业负担,为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创造条件。
3、厂办大集体是计划经济时期的产物。上世纪七八十年代,知识青年大批返城。为了安置知识青年以及国有企业职工子女就业,由国有企业批准并资助,成立了依附于主体企业的附属厂,这就是厂办大集体企业。长期以来,厂办大集体企业依托主体企业生存。进入市场经济以来,多数主体企业自身经营面临困境,厂办大集体的日子也越过越艰难。
国有大集体和厂办大集体改革没有区别。
国有大集体与厂办大集体是同一个东西,我国统一称其为国有厂办大集体。一些国有企业资助兴办的向主办企业提供配套产品或劳务服务的厂办大集体,对发展经济和安置回城知识青年、职工子女就业发挥了重要作用。
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厂办大集体改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厂办大集体,可按照公司法和原国家经贸委等八部委《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通过合资、合作、出售等多种方式,改制为产权清晰、面向市场、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实体。对不具备重组改制条件或亏损严重、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厂办大集体,可实施关闭或依法破产。
扩展资料:
厂办大集体改革缘由
1、国务院总理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继续压缩中央部门“三公”经费预算。
2、随着国有企业改革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厂办大集体产权不清、机制不活、人员富余、竞争力弱等问题日益突出,大量企业停产、职工失业。为减轻主办国有企业负担,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创造条件,推进集体企业的改革势在必行。
改革的总体目标,是通过制度创新、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使厂办大集体与主办国有企业彻底分离,成为产权清晰、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以减轻主办国有企业负担,为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创造条件。
3、厂办大集体是计划经济时期的产物。上世纪七八十年代,知识青年大批返城。为了安置知识青年以及国有企业职工子女就业,由国有企业批准并资助,成立了依附于主体企业的附属厂,这就是厂办大集体企业。长期以来,厂办大集体企业依托主体企业生存。进入市场经济以来,多数主体企业自身经营面临困境,厂办大集体的日子也越过越艰难。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厂办大集体
国有大集体与厂办大集体是同一个东西,我国统一称其为国有厂办大集体。一些国有企业资助兴办的向主办企业提供配套产品或劳务服务的厂办大集体,对发展经济和安置回城知识青年、职工子女就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这些企业产权不清、机制不活、人员富余、市场竞争力弱等问题日益突出,大量企业停产、职工失业。为积极稳妥解决厂办大集体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国务院2005年批准在东北地区选择部分城市和中央企业进行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目前试点工作已取得初步成效,试点政策逐步完善,具备了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的条件。
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厂办大集体改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厂办大集体,可按照公司法和原国家经贸委等八部委《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通过合资、合作、出售等多种方式,改制为产权清晰、面向市场、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实体。对不具备重组改制条件或亏损严重、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厂办大集体,可实施关闭或依法破产。
实施厂办大集体改革的城市和中央企业要制订切实可行的改革方案和维护社会稳定的措施。中央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方案的制订,应与所在地人民政府充分协商,妥善衔接,慎重决策。地方国有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方案由相关省(区、市)人民政府审批,报财政部、国资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中央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方案由国资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审批,报财政部备案。
厂办大集体是指20世纪七八十年代,为了安置回城知识青年和职工子女就业,国有企业批准并资助兴办的以劳动服务公司或其他形式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厂办大集体主要依附于主办国有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向主办国有企业提供配套产品或劳务服务。东北地区作为传统的工业基地,尤其是辽宁省,厂办大集体企业众多。自2003年开始,国家就开始推动厂办大集体改革,2005年东北地区被确定为厂办大集体改革示范地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18号),明确了厂办大集体改革的目标程序。2018年3月,辽宁省政府制定了《辽宁省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实施方案》,详细规定了厂办大集体改革的总体要求、改革范围、改革方式、职工安置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