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发布高校命名最新规范,使用英文译名时应遵循什么规范?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据教育部官网,日前,教育部研究制定了《高等学校命名暂行办法》并正式印发。高等学校使用英文译名,应遵循以下规范:
(一)英文译名与中文名称保持一致。
(二)学校名称为“大学”的,对应的英文翻译为“university”。
(三)学校名称为“学院”的,对应的英文翻译为“college”,或根据学科类型,也可以翻译为“institute”“academy”“conservatory”等。
(四)学校中文名称中含有特殊含义的字段,可以使用音译。
扩展资料
高等学校名称中使用地域字段,应遵循以下规范:
(一)原则上不得冠以“中华”“中国”“国家”“国际”等代表中国及世界的惯用字样,也不得冠以“华北”“华东”“东北”“西南”等大区及大区变体字样。
(二)原则上不得冠以学校所在城市以外的地域名;省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学校可以使用省域命名,其他学校确需使用省域命名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统筹把关,但须在名称中明确学校所在地。
(三)未经授权,不得使用其他组织或个人拥有的商标、字号、名称等,不得使用国外高校的中文译名和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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